河北省农业厅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省政府现行的《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省农业厅现有机构设置情况和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文,包括各种红头文件、传真电报、《情况报告》、信息简报等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体式文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文处理,指我厅机关(包括事业单位,下同)在收文办理、发文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要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各项保密规定,做到应公开的主动公开,该保密的严格保密。
第六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设置相应机构或岗位,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并指导厅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省畜牧兽医局、省水产局的综合处负责本局的公文处理工作,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明确专人负责本办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收文办理
第八条 收文办理应当包括登记、拟办、阅批、阅理等程序,做到规范运转。
第九条 主送农业厅或厅党组的文件由厅办公室负责办理。其中单独涉及畜牧兽医、水产、产业化工作的,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相关厅领导批示后,交由省畜牧兽医局综合处、省水产局综合处、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收文办理程序运转,厅办公室不直接运转到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
第十条 主送省畜牧兽医局、省水产局、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文件,凡不需要厅统一组织办理的,由省畜牧兽医局综合处、省水产局综合处、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安排办理。
第十一条 厅属单位呈报厅领导审阅的文件,一般应以《情况报告》形式行文,规范印制,由厅办公室或省畜牧兽医局综合处、省水产局综合处、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职责范围和程序运转。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收文登记制度,对收文时间、发文单位、文件标题、编号、密级、紧急程度以及运转情况进行登记,随时掌握文件流向。紧急文件的收文时间应当具体到小时或分钟。
第十三条 拟办意见要恰当、及时。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传阅。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厅领导批示后,交有关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 领导阅批公文,应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表示同意。
第十五条 厅办公室、省畜牧兽医局综合处、省水产局综合处、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及时做好相关文件传阅工作。厅办公室设置文件专柜,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文件取送工作,做到日常文件每日取送,紧急文件随时取送。
第十六条 各单位收到文件后要及时阅理。有承办事项的,应当按照厅领导批示要求认真研究办理,按时办结。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主动向来文机关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遵守公文传阅(退)制度,履行签收手续,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注明“阅后退还”的文件,阅理程序完成后及时退还厅办公室;其他文件由主办单位阅存。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厅党组、省农业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红头文件)的办理过程,包括文件的起草、审核、签发、复核、用印等程序。
第十九条 正式公文(传真电报除外)的版头文字用红色套印。厅机关公文版头现有三类7种:
第一类,厅党组文件。分2种:一是“中共河北省农业厅党组文件”,用于向上级党委的请示或报告;二是“中共河北省农业厅党组”(函字头),用于向相关党组织的其他行文。
第二类,厅行政文件。分3种:一是“河北省农业厅文件”(大字头),用于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二是河北省农业厅文件”(小字头),用于各种下行或平行公文;三是“河北省农业厅”(函字头),用于对上、对下以及平级单位间商洽、沟通事宜。
第三类,厅办公室文件。分2种:一是“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文件”,主要用于下发日常性的会议和事项通知等;二是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函字头),用于与行文对象的日常性事项的商洽、沟通等。
第二十条 发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我厅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重要公文起草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履行会签程序。
(七)起草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厅属单位以厅党组或农业厅、厅办公室名义拟制的文件,要对应填写发文阅批笺,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厅办公室或省畜牧兽医局综合处、省水产局综合处、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文件收发的岗位人员(以下简称文件收发人员)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文件收发人员进行登记前要对文件进行初审,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登记,并退回起草单位修正。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省畜牧兽医局综合处、省水产局综合处、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发文审核工作。审核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我厅发文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经审核,不宜制发的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做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六)对审核通过的文稿,提出拟办意见,呈厅领导审定、签发。
第二十四条 以厅党组或农业厅名义上报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
第二十五条 经厅领导签发的文件,厅办公室统一编发文件字号,文件起草单位负责制版、校对、印制成文,送厅办公室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公章管理人员用章前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文件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版面印制是否无误等。
第二十七条 制成的文件,除寄送发文对象、存档及自用之外,还应分送相关厅领导和厅办公室核稿人员。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二十八条 制发公文的格式应当符合《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规定和《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公文格式的通知》(冀农办发〔2011〕25号)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三十条 以厅名义可以与省政府各部门相互行文和向下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三十一条 我厅可以与省直各厅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可以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也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三十二条 厅机关内设处室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三十三条 以厅名义上报省政府的文件,应当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除涉密文件、附件篇幅较大和非工作时间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应通过省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实行网上报送。
第三十四条 申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事项,应当采用“请示”的文种,须在附注处注明文件内容是否涉密,是否可上网向社会公开发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请示”须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以厅党组或农业厅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文主办单位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事项,应当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确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七条 正式文件应逐级行文,除扩权县、财政直管县外一般不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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