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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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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2年10月23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

 

  为深化公文处理工作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流程、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更好地适应我市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的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47号)和《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规则》的规定要求,总结吸纳自2010年开展“内提效率 外塑形象”活动以来的经验做法,制定本细则。

  一、收文

  (一)签收。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签收(含网上签收),每日上午下午到收发室取文各1次,急件由收发室或机要室即送即签。

  市政府领导联系人每日到收发室取文不少于1次。

  (二)登记。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处室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管理制度》规定,对签收的公文及时进行相关办理信息登记。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市政府办公厅收发室负责审核来文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各承办处室负责审核来文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会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四)退文。对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详见附件1《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退文告知单》所列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其中,属于格式方面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收发室说明理由;属于内容方面不应当由本机关办理以及其它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说明理由。

  退文时应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收发室填写《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退文告知单》,并加盖退文印章。

  二、分发

  (一)市政府办公厅机关收文内容单一涉及一个处室的,由收发室或机要室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三定”方案职责分工分发归口处室办理。

  (二)市政府办公厅机关收文内容交叉涉及多个处室的,先由相关处室自行协商,确定承办处室;协商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确定承办处室:

  1、惯例原则。即对已经办理的同类公文,沿袭以往做法,仍由原承办处室负责办理。

  2、归口原则。即来文中已明确牵头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对应联系的处室办理;未明确牵头单位的,由公文中第一个单位对应联系的处室办理;文中没有单位的,按照文中主要内容对应联系的处室办理。

  3、指定原则。即如按前两条原则仍不能明确承办处室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直接批示确定承办处室或主办处室、协办处室。

  4、普通信访件(除上级部门转办和领导批示件以外的信访件)由收发室直接转市信访局办理,行政复议件由收发室直接转市法制办办理。

  三、拟办

  (一)拟办时限

  1、不需征求意见和会签的公文,一般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

  2、需征求意见或会签的公文,一般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

  3、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不含法规、规章)公文,一般在16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公文快速通道

  1、涉及重大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省直部门要求解决的工作事项、企业要求解决重要事项、领导交办的重点工作以及具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来文,由承办处室填写“公文快速办理专用处理单”(见附件2),送分管副市长或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直接签署办理意见。承办处室在1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理完市政府办公厅所涉工作事项,并电话告知来文单位。

  2、市委书记、市长、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常务副市长的批示件或交办的事项,必须在24小时之内办理完市政府办公厅所涉工作事项,并将办理情况报告批示领导。其他市领导的批示件按领导批示要求及时办理。

  (三)催办

  1、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办理公文时应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

  2、对呈报市政府领导的文件或事项,市政府领导联系人要积极跟踪提醒;对市政府领导审签后的文件或布置的事项,领导联系人应按轻重缓急予以及时交办,对重要交办件,应跟踪催办。

  (四)答复

  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对承办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办结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四、征求意见、沟通协调

  (一)报文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凡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报文单位必须在起草过程中先书面征求相关地区或部门意见,并尽可能采纳其合理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2、报文单位在征求意见后在文稿中增加了新的内容,且新增内容涉及相关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的,即使之前征求过意见,也必须再次征求意见。

  3、单位之间如有分歧意见,报文单位负责同志应当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应当将有关单位的意见列明,同时提出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一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4、报文单位要认真起草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分歧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等。对被征求意见单位既未按时反馈意见又未说明原因的,报文单位应在征求意见情况说明中注明。

  5、报文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时,材料必须齐全,包括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文稿、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相关单位盖章同意的正式意见,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依据。

  6、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报送的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如果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修改的,报文单位要切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指导意见对公文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研究,并认真进行修改。

  7、工作特别紧急,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市政府审批或发文的,可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二)被征求意见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被征求意见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对征求意见稿认真研究,按时反馈意见。一般情况下,涉及一般性事项的公文,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函发出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涉及财政、土地、规划以及情况复杂的公文,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涉及报文单位再次征求意见的公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及时告知发函单位,经同意可适当顺延,但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重点公文要按照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限期完成征求意见。

  2、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公文起草阶段未按规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以后不得又就公文内容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不同意见,否则,将被通报。

  (三)市政府办公厅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市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再代替报文单位征求意见,协调也只针对报文单位经与其他单位协商后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内容。

    对于工作特别紧急,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市政府审批或发文的,可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2、征求意见主要采用书面征求、会议协调、公文会签、当面或电话沟通四种方式进行。

  涉及重大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省直部门要求解决的工作事项、企业要求解决的重要事项、领导交办的重点工作以及具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来文,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确定是否征求意见及征求意见方式,其它公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是否征求意见及征求意见方式。

  3、处理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4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签

  (一)市政府办公厅各承办处室要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呈送领导审签,特殊情况可先通过电话请示或传真预签,之后补签。

  (二)处理上级和省直单位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要求市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或会议的公文或电话记录时,按分工原则直接报拟参加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审签。如该领导不能参加,按AB岗制原则执行;仍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秘书长协调仍有困难的,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协调。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要求市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或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并确定。

  (三)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主办处室要主动与相关处室协商,呈送相关领导会签;重要事项要报市长审签。

  六、发文

  (一)下列情况不再发文:

  1、对会议已经安排部署的常规性工作,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不再另行发文。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应在文中注明今后涉及人员调整由所涉人员部门按分工原则自行接替,报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下列公文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于请示事项单一、领导意见明确且涉及其他领导的意见完全一致的来文,可直接在公文处理单上明确办理或反馈时限并加盖承办处室印章复印后,传给相关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

  2、一般性事项,如会议通知、一般性工作联系便函、洪府阅、参阅文件、公文转办单等履行审批程序后不再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直接印发或转办。

  3、对部门常规性工作但又需市政府同意的,可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以部门名义下发。

  七、印制传输

  (一)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处室在公文审签完毕当天,将公文电子版送微机室编排印制。

  (二)公文校核、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除送印刷厂印制外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四)除涉密文件外,一般公文应于当天在公文传输网上发文。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按规定于每日9时、11时、15时、17时上网收文,急件即收。

  对确需纸质发放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收发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把纸质公文发送到公文交换站,急件即发,非普发性急件由承办处室及时通知接收单位取文,普发性急件由市公文交换站及时通知接收单位取文。

  (五)为确保文件安全,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处室原则上不通知相关单位直接到收发室取文,如确需查询,应由承办处室代为取文。

  八、督查

  (一)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处室公文按时办结情况月通报制度》和《全市政府办公系统公文办理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公文办理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不断提高公文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市政府督查室会同驻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室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全市政府办公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督查、问责。

  九、附则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4月28日制定、2011年11月修订的《关于开展“内提效率 外塑形象”活动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工作的补充规则》(洪府厅秘〔2010〕3号)同时废止。

 

发布:2007-03-27 15:1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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