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公文程序暂行规定
珠府办字〔2013〕56号
关于印发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公文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公文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3日
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公文程序暂行规定
一、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编号发出的正式公文,按如下程序办理发文手续;拟稿人拟稿----拟稿单位领导初核(部门代拟稿)----秘书科一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一审----办公室主任审定----区长、副区长、调研员签发或直接发文----秘书科编号----拟稿单位打印校稿----办公室业务科室校核----拟稿单位成文分发。
二、各环节核、审稿人员、领导分工
(一)拟稿单位领导:对文稿的内容、政策进行初核、把关。并明确该文稿是否予以公开。
(二)法制办:对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与过去发出的公文有无出入和矛盾,要求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进行核定、修改或提出意见送分管副区长审核。
(三)秘书科:对文稿是否需要行文,用什么名义行文,是否存在党政不分的情况,涉及到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协调一致并经过会签,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等进行核定、修改或提出意见送分管副区长审核,并对文稿体例格式的规范进行核稿。
(四)分管副主任:就办公室法制办、秘书科核稿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五)办公室主任:就文稿最后发文提出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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