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定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第八届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定
为规范区政府、区政府办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区政府公文签发权限
区政府公文由区长签发。副区长经区长授权签发。
(一)区政府所有上行文及重要的政务类平行文、下行文,由区长签发,包括:
1.区政府报市政府以及省政府有关厅(委、局)的请示、报告。区长离桥外出较长时间期间,授权常务副区长签发。
2.报区委审议、审定事项的公文,以及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告全局性、综合性工作的公文。
3.区政府向同级机关行文,涉及需要我区配套政策、资金以及承诺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函等公文。
4.区政府以及区政府与同级机关联合制发的决议、决定、公报、公告、通告、批复、通报。
5.区政府以及区政府与同级机关联合制发,涉及全局性工作部署、重要政策措施、重要规划编制(修编)、财政预算、政府性投融资、机构编制、行政审批等重大事项的公文。
6.任免、奖惩干部以及表彰表扬先进的公文。
7.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等决策程序审议同意印发,但有修改意见的公文。
8.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由区长召集或委托副区长召集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备忘录。
9.区政府党组制发的公文。
10.其他应由区长签发的公文。
(二)经区长授权,由分管副区长签发一般政务类、事务类的平行文、下行文,包括:
1.区政府向同级机关行文,不需要我区配套政策、资金以及承诺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函。
2.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公文。
3.区政府或区政府与同级机关联合制发,部署专项、局部工作,涉及的政府性资金安排已纳入财政预算,且未直接或间接涉及国有资源资产处置、政府性投融资、机构编制、行政审批等重大事项,不影响政府性收益、不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意见、通知等公文。
公文直接或间接涉及追加(调整)财政预算、国有资源资产处置、政府性投融资,以及可能影响政府性收益或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签发,5万元以上的依次报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应当经过其他程序决策的,按规定办理。
公文涉及政策性减免或由政府全额投资项目涉及的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区财政局审核。
4.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等决策程序审议同意印发,无修改意见的公文。
5.副区长召集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备忘录。
6.事务类公文。
(三)经区长授权办理的事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二、区政府办公文签发权限
区政府办公文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按权限签发。
(一)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办制发的重要政务类公文,由区长签发,包括:
1.与同级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有关问题,需要我区配套政策、资金以及承诺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函。
2.区政府办或区政府办与同级机关联合制发,涉及全局性工作部署、重要政策措施、重要规划编制(修编)、财政预算、政府性投融资、机构编制、行政审批等重大事项,以及直接或间接涉及追加(调整)财政预算、国有资源资产处置,或可能影响政府性收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公文。
3.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等决策程序审议同意印发,但有修改意见的公文。
4.经区政府同意表彰表扬先进的公文。
5.其他应由区长签发的公文。
(二)经区长授权,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办制发的一般政务类公文和事务类公文,包括:
1.与同级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有关问题,不需要我区配套政策、资金以及承诺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函等公文。
2.区政府办或区政府办与同级机关联合制发,部署专项、局部工作或具体事务,涉及的政府性资金安排已纳入财政预算,且未直接或间接涉及国有资源资产处置、政府性投融资、机构编制、行政审批等重大事项,不影响政府性收益、不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意见、通知等公文。
3.答复镇(乡)、区级部门就有关具体工作向区政府的请示,涉及的政府性资金安排已纳入财政预算,且未直接或间接涉及国有资源资产处置、政府性投融资、机构编制、行政审批等重大事项,不影响政府性收益、不形成政府性债务的函。
(三)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办制发的事务类公文,以及区政府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公文签发程序及要求
(一)区政府、区政府办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依法行政和改进文风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做到合法合规、确有必要、简明易行。
(二)区政府、区政府办的公文在有签发权限的领导签发后生效、制发。
(三)区政府、区政府办的公文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工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区政府、区政府办的公文由主办单位代拟,依次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办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按本《规定》明确的权限,报分管副区长审核(签发)、区长签发。
2.各审核环节应当按照公文办理工作规定,严把政策法规、公文质量、行文关系、审签(发)权限等关口,提出合法合规、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审核意见后,方可提交下一审核(签发)环节。
公文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能职权的,应当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审会签,或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存在明显分歧的,由分管副区长或责成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按本《规定》确定的签发权限送签。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有涉法事项的公文送分管副区长审核前,必须先由法制部门进行审查。
3.应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规委会、区编委会等程序审议、决策的,按分工由区长、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书面批示提出,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公文签发、审核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意见应简洁明了;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签发、审核书写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
(五)公文一经签发,不再变动。特殊情况下确须修改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签发。
公文印制前,由区政府办秘书股复核。发现审签手续不完备的,退回承办单位按程序完善;需要对公文作出实质性修改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签发。
四、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自2013年5月3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以区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目标责任书,审批各单位报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由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含表册)、批准发放的证照,比照本《规定》明确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本《规定》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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