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细则
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南国资委〔2013〕141号
委机关各科、室: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2〕188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10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委公文处理工作,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委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委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委办公室主管本委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本委严格遵照使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15个公文种类,常用的有:决议、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
第六条 按行文方向不同,本委公文分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不定向行文四类:
(一)上行文:包含“请示”、“报告”等文种;
(二)平行文:包含“函”等文种;
(三)下行文:包含“决议”、“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批复”等文种;
(四)不定向行文:包含“意见”、“纪要”等文种。
按发文字号不同,本委公文可分为:
(一)南国资报。行政口公文使用,用于上报请示、报告、意见;
(二)南国资函。行政口公文使用,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协调相关事项或邀请参加会议、活动等;
(三)南国资委。行政口文种使用,用于宣布决议、决定,发布通告、通报,印发重要通知等;
(四)南国资发。行政口文种使用,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
(五)南国资批。行政口文种,用于批复事项,或对下提出事项处理意见;
(六)南国资办。行政口文种,用于布置一般性事务工作;
(七)南国资党委。党委口使用,用于上报请示、报告、意见,宣布重要决议、决定、发布通告、通报,印发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要通知,对下批复事项或提出处理意见;
(八)南国资党办。党委口使用,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协调相关事项或邀请参加会议、活动,布置一般性事务工作等;
(九)会议纪要。行政及党委口公用,用于会议纪要。
涉及审计、评估报告核准、信访事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等专业法律文书的发文字号,由办公室商相关业务科、室拟定,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委纪委、委机关党总支、委机关工会公文的发文字号,由委纪委、委机关党总支、委机关工会商办公室确定。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本委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18个公文格式要素组成。
第八条 本委公文格式分为文件式格式、信函式格式、会议纪要格式等。
(一)使用文件式格式的公文种类有:决议、决定、通告、通知、通报、请示、报告,以及作为上行文时的意见;
(二)使用信函式格式的公文种类有:函、批复,以及作为平行、下行文时的意见;
(三)使用会议纪要格式的公文种类有:纪要。
第九条 本委公文格式的具体要求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格式细则》。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行文时要根据可行文关系、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对象,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二条 除本委办公室外,其他科、室不得对外行文。本委办公室只能对外行下行文,行文前必须经本委领导同意或授权,并在文中注明经本委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行上行文,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二)本委主要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行上行文;
(三)向相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时,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其他事项应在报送前经市委或者市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四)向上级机关转报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本委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方能上报,不能原文转报;
(五)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六)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委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委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四条 行下行文,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本委主要对监管企业行下行文;
(二)在本委职权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下行文;
(三)原则上不得向市本级相关部门以及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党委、政府行下行文,但取得市委、市政府同意或授权时除外。行文时必须注明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五条 行平行文,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本委依据职权,可以向市本级相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党委、政府行平行文;
(二)行平行文的主要目的是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协调相关事项或邀请参加会议、活动等。
第十六条 联合行文,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联合行文应确有必要,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联合行文;
(二)本委可以和市本级相关部门,县区、开发区党委、政府等同级机关联合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公文起草应遵循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内容简洁、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等原则。
第十九条 公文由经办人员起草,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在送委领导签发前交办公室进行第一次复核。
第二十条 办公室复核同意后,由业务科、室将公文送交委领导签发;办公室复核认为起草的公文不规范的,退回业务科、室并说明理由,由业务科、室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交办公室复核。
第二十一条 本委公文由本委领导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本委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联合发文由所有署名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经委领导签发后的公文,进入发文办理环节并履行如下程序:
(一)复核。签发后的公文,由业务科、室交办公室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第二次复核。复核后需作实质性修改的,报签发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由办公室确定发文字号,记录公文标题、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等信息;
(三)印制。公文由办公室印制,印制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印制涉密公文需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由办公室对公文的印刷质量进行检查,交业务科、室根据公文确定的分发范围进行分装后,由办公室分发。分发公文采取交换、邮寄、当面签收等方式进行。分发涉密公文需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接收外单位公文,即进入收文办理环节,主要程序有:
(一)签收。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办公室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委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业务性较强的公文,由办公室交业务科、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填写退文单,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委主要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科、室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办公室根据委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科、室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由业务科、室进行收集整理,确保内容齐全,顺序正确后交办公室归档。联合发文时,主办机关归档原件,相关机关归档复印件。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管理包括公文的密级和政府信息公开选项的确定,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的变更,公文的借阅和复制,公文的撤销和废止,公文的清退和销毁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涉密公文应当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由业务科、室商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拟定,并由公文签发人确定。公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前,应当按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按所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委行政类公文应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选项,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借阅本委公文,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阅涉密公文需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复制、翻印、汇编本委制发的涉密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委分管领导批准。复制、翻印、汇编其他机关制发的涉密公文,必须取得该机关的批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并注明复制日期,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本委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当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本委借调人员借调期结束返回原单位前,应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给所在科、室负责人,或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接收,并负责监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委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本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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