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放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云南开放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2〕29号),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公文(含电子公文)的处理。
第三条 学校公文是学校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学校方针政策,公布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运用电子公文,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部门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学院)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学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学院)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或学校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学院)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校院两级机构向同级教代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学院(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校对、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标志。由学校或部门(学院)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使用学校或部门(学院)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部门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学校或部门(学院)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同时标注各联合发文单位的签发人。
(七)标题。一般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事由和文种组成。联合行文单位较多时,标题中的发文单位名称可简化为主办部门名称加“等部门”字样。转发文件时,如原标题过长,可根据文件内容重新确定标题。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有特定发文单位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印章要求端正、上不压正文,居中下压成文日期。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首页应标注“附件”字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号。附件一般与主件合订发送,如需单独装订,应在附件首页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发送。被转发的公文,不属于附件。被转发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不再标注。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校对。主办部门负责对公文进行校对,并署校对人姓名。
(十九)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符号、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越级行文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部门呈报的请示、报告、统计资料、计划、总结等,以及对上级来文办理情况的回复和对外联系的重要公文,根据属性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行文。
第十六条 学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
(二)学校各部门(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并以学校党委、行政或党办、校办名义行文报送,不得直接报送。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七条 校内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校内相关部门(学院),根据需要,可发至二级开放学院或学习中心。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办校办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可以向学校各部门(学院)行文,校内其他部门(学院)不得向同级机构发布指令性公文;确需行文的,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后,按程序以学校名义或党校办名义行文。
(三)学校各部门(学院)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机构或人员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行文。
第十八条 学校内设各部门向学校提交请示、报告等,需填写“呈批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党校办文秘科,由党校办根据公文内容和学校领导的分工,转呈有关校领导或转送业务主管部(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再转呈有关校领导。校领导批示后退党校办,由办公室及时通知或转交有关部门或承办单位。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九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复核、印制、登记、核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学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学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七)部门(学院)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学校党办校办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学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学校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学校党办校办进行初核。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可以发文的公文文稿由党办校办呈送有关校领导签发。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学院)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学院)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三条 公文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校内各部门(学院)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党办校办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校领导签发、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部门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学院)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学院)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学院)。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学院)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学院)按期办结。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校领导签署批示意见后的公文退党办校办处理,一般不直接交给承办部门(学院)。党办校办收到领导批示的文件后,应按照批示意见及时转给承办部门(学院)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领导批示交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办理的公文,文秘科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学校领导签批的公文,党办校办应当在公文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党办校办机要科专用设备上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公文主办部门应当在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文经校对、修改、打印,要求文字准确率100 %,编排规范、美观,印刷字迹清晰,装订整齐。公文发出后,发现错误,应当及时追回更正。
第三十条 电子公文的办理通过校内办公自动化系统,严格按流程办理。各环节经手人一般需要在相关表单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签名。不签署意见返回上级经办人时,会自动生成签名,视为阅之并同意。
第三十一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三十二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参照纸质公文收集整理后,刻录成光盘,同纸质文档一并移交。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定一个内设科室,并指定专人统一管理,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设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保密委主任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八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上级部门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九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四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一条 部门(学院)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学院)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学院)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机要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遵守脱密期限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等分类整理,定期向档案室移交,确保档案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学校、学校党办校办发布的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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