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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格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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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乌政办发〔2013〕11号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和《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乌政办发〔2013〕11号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和《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和《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2013年2月27日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
审批程序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
 (2013年2月修订)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主要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和公文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规定
(一)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文件(文头)
发文字号为乌政发〔20××〕×号,主要用于向盟行署上报的请示、报告、意见;转发盟行署的重要文件;下达市政府的决定、意见和通知等。
审批程序:上行文,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组核稿或起草后,经分管政务工作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下行文,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组核稿或起草后,经分管政务工作副主任、主任审核,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属于特别重要的问题,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送市长签发;市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政务工作副主任、分管法制工作副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发。
(二)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文头)
发文字号为乌政办发〔20××〕×号,主要用于转发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为落实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或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就某些工作发出通知、通报、意见;转发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的工作意见或重要文件;就市政府办公室本身的重要工作做出决定或下达通知等。
审批程序: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组核稿或起草后,经分管政务工作副主任、主任审核,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特别重要的事项,须由市长签发;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重要工作的决定或通知,经分管政务工作副主任审核,由主任签发。
(三)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函文头)
发文字号为乌政字〔20××〕×号,主要用于向盟直各有关部门请求批准有关事项,向其他旗县市以及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有关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报送市政府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对各镇街、市直各部门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就一般性工作下发通知、通报等。
审批程序: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组核稿或起草后,经分管政务工作副主任、主任审核,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特别重要的事项,须由市长签发;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市长签发。
(四)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文头)
发文字号分别为:乌政任字〔20××〕×号和乌政提任字〔20××号〕×号,分别用于任免干部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
审批程序: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草后,经分管政务工作副主任、主任审核,由市长签发。
(五)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函文头)
发文字号为乌政办字〔20××〕×号,主要用于向不相隶属的机关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向各镇街、市直各部门答复有关问题;就一般性工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本身工作下发通知、通报等。
审批程序: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组核稿或起草后,经分管政务工作副主任审核,由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须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六)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文头)
发文字号为〔20××〕×号,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市政府常务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记载和传达市长召开办公会议研究有关方面工作的情况和议定事项。
审批程序: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组起草后,经分管政务工作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
(七)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文头)
发文字号为〔20××〕×号,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副市长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有关方面工作的情况和议定事项。
审批程序: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组起草后,经分管政务工作副主任、主任审核,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八)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令(文头)
发文字号为第×号,主要用于公布市政府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审批程序: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组起草后,经分管政务工作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
二、公文处理规定
(一)公文办理
1.收到的公文由市政府办秘书组签收、登记、初审、传阅、催办、答复、归档。
2.阅知性公文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由分管政务工作副主任确定范围后分送阅批;批办性公文经市政府办秘书组提出拟办意见后,由分管政务副主任确定范围后分送阅批。
3.同一文件需送市长、副市长阅示的,先由分管副市长阅并签署明确意见,最后呈市长阅批。紧急阅示文件,如分管副市长外出,直接呈送市长阅批。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市长阅批的,一般应先由主办副市长阅批。一般阅知性文件灵活传阅,加快运转。需要对所涉事项作安排部署或具有请示事项的文件,主批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
4.已完成签发程序的公文,在印制前由市政府办综合组提供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由市政府办秘书组确定发文字号、校对、送印,在确保公文印制准确无误后加盖公章、进行分发。
(二)公文报送
1.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秘书组对公文文种、格式及行文规范等进行审核把关,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重新上报。请示件、报告件各一式4份。请示、报告如有附件,附件必须完整,与主件份数相同并装订在一起(特殊情况除外)。
2.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秘书组专人签收、登记、分发,并依照有关程序、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逐级阅办;不得将来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及其他科室和领导秘书。
3.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不得以签报、简报等非正式公文形式向市政府报送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内容;不得以传真形式报送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部门负责人个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4.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批复时,使用请示;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以及答复市政府的询问时,使用报告。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要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报告等上行文标注的签发人必须是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示性公文必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须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一般不得同时主送市委和市政府,应按职责范围及具体请示事项分别报送。对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由市委办公室主办,市政府办公室只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知,除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再交办外,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办理。
6.属于各镇街、市直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向市政府行文;可以通过各职能部门向盟行署职能部门行文解决的,不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不得以镇党委、街党工委或部门党组织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
(三)公文承办
1.各镇街、市直各部门收到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文件后,应及时办理。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须在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平件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应严格按具体的时限要求办理,不得因有分岐或不同意见拖延不办。因情况特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否则将视为同意。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承办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市政府受理请示、报告后,在各职能部门权限内能够解决的,一般转有关部门或由一个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确需由市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批复或答复来文单位。对各镇街、市直各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稿,如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律由其自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分别列出各方理据,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整理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研究决定。
3.凡经市政府办公室转交有关镇街和部门提出意见或研究答复的请示件,一经转出,既视为办结。如有问题,来文单位可径向承办部门催办或查询。
(四)公文代拟
1.各部门、各单位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情况等有关说明材料一同报送。
2.各部门、各单位代拟的公文,凡属语句不通、层次不清、结构混乱的,所提措施缺乏政策依据或违背有关政策、可操作性不强的,应该会签而没有会签的,一律退回重新拟写。
3.各部门、各单位代拟公文的主送和抄送范围必须明确。拟主送或抄送给有关部门的,要附有部门名单。
4.为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国家、区、盟印发的文件,除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实质性内容的贯彻意见外,一般不予转发;需要翻印的,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翻印;已在会议上印发的领导讲话和各类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2013年2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规定,为保持市政府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文格式就是公文的外观形式,指公文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公文中所占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是公文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公文格式分为版头、主体和版记三部分。
第三条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文,包括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文件(乌政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乌政办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乌政字、乌政任字、乌政提任字)、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乌政办字)、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公文通用格式
 

    第四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公文通用格式适用于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文件(乌政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乌政办发)。
    第五条  版头是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长度为156mm,与版心宽度相等)以上的部分,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
    主体是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版记是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要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黑体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份号前3位为本年度印发密级公文的顺序号,后3位为该密级公文份数的顺序号。
    第七条  公文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如需标注密级,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两字之间空一字;如需同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密级在左,保密期限在右,中间用“★”隔开,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汉字之间不空字。
    第八条  需要受文机关紧急办理的公文、电报,应当标注紧急程度。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只需标注紧急程度,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第九条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用蒙汉两种文字,蒙文在上、汉文在下。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35mm,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应将发文机关字号缩小,行距缩小,直至保证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第十条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一般情况居中排列。机关代字应准确、规范、精炼、无歧义、易识别,并固定使用,尽量避免与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代字雷同。年份和发文顺序号均用阿拉伯数字,年份应标全称,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联合行文时,一般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第十一条  上行文需标注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后边加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注签发人姓名。如是联合上报公文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第十二条  公文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词、词组和专业术语不能分开,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标题文字应力求准确简短扼要,标题中可用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转发文件的标题不能省去文件内容只援引发文字号。
第十三条  批转或转发有抬头的公文时,被批转或转发公文的标题中不冠机关名称,在全文末尾写上机关名称。
第十四条  批转或转发没有抬头的公文时,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不冠机关名称,其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标注在被批转或转发公文的标题之下并用括号括起来。如果机关名称字数较多,可居中排在标题之下,成文日期居中排在机关名称之下并用括号括起来。
    第十五条  主送机关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编排于公文标题下空一行,居左顶格书写,回行时仍需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果主送机关是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时,按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的顺序排列。如果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以确保公文首页显示正文。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没有抬头的文件,如有的命令、决定、通告、公告等,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抄送机关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上行文,主送机关只有一个,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
抄送形式。正式公文一般不得主送领导同志个人。
    第十六条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首句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正文的开头、结尾、层次和段落的书面标志要鲜明,正文中的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层次序数可视需要分为章、条、款、项、目。
    第十七条  公文如有附件,可在正文相应位置加括号标注“见附件”或在文尾加附件说明,即在正文之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附件应当另页编排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其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第十八条  公文落款指正文或附件说明之下的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印章和成文日期或者公文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不标注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蒙汉双语印章须将蒙汉语左右居中排列。联合行文时,应标注发文机关署名。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编排成文日期。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一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
    标注成文日期要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一般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一般以签发人最后批准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上行文,应将联系人、联系电话置于附注的位置上。
    第二十条  版记设在公文末页下端。抄送机关栏在上,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栏在下。抄送机关即应了解公文内容的机关,按照党、政、军、群顺序排列。标注抄送机关时,要分门别类,由大到小,一一写出,类间用逗号,类内用顿号。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上行文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抄送”和抄送机关名称,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第二十一条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置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栏之上,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第二十二条  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连续编排。
    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其他公文格式
 

第二十三条  乌政字、乌政办字等信函格式,发文机关标志为发文机关全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之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分隔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同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时,密级在前,保密期限在后,中间用“★”隔开。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页码位于版心外,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页版心内最下方。
第二十四条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等纪要的发文机关标志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加会议名称(如:常务会议)再加纪要二字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字号使用3号仿宋体字,在发文机关标志之下空二行标注,居中排布。印发机关名称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用3号仿宋体字左空一字标注在红色分隔线之上左侧,成文日期用3号阿拉伯数字右空一格将年、月、日标全,标注在红色分隔线之上右侧,二者同处一行,上距发文字号二行。
纪要正文之下空一行左空二字使用3号黑体字编排“出席”二字或“参加会议人员”六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参加)人员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出席(请假、列席)或参加会议人员顺序按党、政、军、群或委办局顺序排列。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令的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令”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第二十六条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任免职通知(乌政任字)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报告(乌政提任字)的发文机关标志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字号,字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其他要素同乌政发的公文格式。
 

印  刷  格  式
 

    第二十七条  公文用纸一律采用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左侧装订。公告、通告等张贴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汉文从左向右横排,蒙文从左至右竖排。
    第二十八条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第二十九条  公文每页排印22行,每行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0.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O.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页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式样一

000001                                           
机  密
特  急


□乌政发〔20××〕××号                 签发人:×××□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的请示
 

盟行署:
××××××××××××××××××××××××××××××××××××××××××××××

××××××××××××××××××××××××××××××××××××××××××××××

××××××××××××××××××××××××××××××××××××××××××××××

××××××××××××××××××××××××××××××××××××××××××××××

××××××××××××××××××××××××××××××××××××××××。
 

□□附件:1.×××××××××××××
            2.×××××××××××××
 

 

                      (市政府印章)
                  20××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抄送:×××、×××、×××、×××,×××,××××××,□××××。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月×日印发□


                                       式样二

000001                                           
机密★5年
特急
 
 

乌政发〔20××〕××号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
一、×××××××××
(一)×××××××××××。××××××××××××××××××××××××××××。
1.××××××××××××。××××××××××××××××××××××××××××××××

××××××××××××。
(1)××××××××××××××。×××××××××××××××××××。
二、×××××××××××
××××××××××××××××××××××××××××××××××。
 

附件:1. ××××××××
         2. ××××××××××××××××××××××××
 

 

                               (市政府印章)
                              20××年×月×日□□□□
 


附件1

 

××××××××
 

×××××:
××××××××××××××××××××××××××××××××××××××××××××××

××××××××××××××××××××××××××××。
××××××××××××××××××××××××××××××××××××××。
 

 

                                 (印章)
                            20××年×月×日□□□□
 
 

附件2

 

××××××××××
××××××××××××××
 

××××××××××××××××××××××

发布:2007-03-27 15:1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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