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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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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政办〔2013〕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

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政办〔201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3年3月1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洛阳市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市政府系统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政府系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政府系统机关公文是政府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机关办公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政府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洛阳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形式与格式

    第九条  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
    (一)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向社会发布的政府规章,用《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批转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洛政”)的形式印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答复,对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的批复、通知事项等,用《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洛政文”)的形式印发。
  报省政府审批的临时出国、赴港澳事宜,用《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洛政出”)的形式印发。
  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和国有荒地开发利用的请示或审批意见,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批复意见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和国有荒地开发利用的批复以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用《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代字为“洛政土”)的形式印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与省政府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洛阳市人民政府》(代字为“洛政函”)的形式印发。
  (五)市政府任免干部,用《洛阳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洛政任”)的形式印发。
  (六)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行政复议决定,用《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代字为“洛政复决字”)的形式印发。
  (七)以市政府名义,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用公报的形式印发。
  (八)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用公告的形式印发。
  (九)以市政府名义,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用通告的形式印发。
  (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议事会议议定的事项,分别用《洛阳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议事纪要》的形式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十一)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贯彻省政府、市政府重要文件的意见,以及对全市性工作的通知、通报,转发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代字为“洛政办”)的形式印发。
  (十二)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代市政府对下级机关的批复、通知,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的答复,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代字为“洛政办文”)的形式印发。
  (十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与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和各省辖市政府办公室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字为“洛政办函”)的形式印发。
  (十四)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部署紧急工作,通知紧急会议等,用《内部明电》(代字分别为“洛政明电”、“洛政办明电”)的形式印发。
  (十五)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部署紧急涉密工作,通知紧急涉密会议等,用《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洛政密电”、“洛政办密电”)的形式印发。
  (十六)市政府领导讲话,用《洛阳政务通报》的形式印发。
  (十七)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讲话、主持召开的有关会议纪要,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经验、调查报告及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报告等,用参阅文件(代字为“洛政阅”)的形式印发。
  (十八)需要在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执行的制度以及需要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周知的事项,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字为“室内文”)的形式印发。
    第十条  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宽度同版心,即156 mm)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第十一条  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
    (一)份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见标样一)。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注密级,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两字之间空1字(见标样一);如需同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密级两字之间不空格,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见标样二)。
  (三)紧急程度。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见标样二)。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一些特定的公文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 mm。发文机关标志用红色小标宋体字,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字号为20 mm×14 mm(见标样一)、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字号为18 mm×12 mm(见标样三)。市政府及办公室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时,其发文机关标志字号大小可根据联合行文单位多少作适当调整,但字体不变。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文件”二字应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见标样五、六)。
  (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下行文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用3号仿宋字居中排布(见标样一);上行文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编排(见标样二)。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见标样一)。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1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见标样二)。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发文字号应始终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于同一行,并使红色分隔线与之的距离为4 mm(见标样五)。
  第十二条  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内容。
  (一)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件。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批转或转发的文件,标题一般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面注明机关名称和年、月、日,并用圆括号括起来(见标样六)。如机关过多或名称过长与日期无法排在同一行,圆括号只括年、月、日,不括机关名称(见标样一)。
  (二)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标题下空1行,居左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
  (三)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文中结构层次序数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四)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顺序号后用小圆点;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见标样二)。
  (五)发文机关署名。如需标注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特殊情况如命令(令)等需要由签发人署名的,应当写明签发人职务并加盖签发人签名章。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的顺序应与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一致。
  (六)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会议正式通过或发文机关负责人最后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一般右空4字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见标样一)。
  (七)印章。
  1.加盖印章的公文。
  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印章顶端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见标样一)。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每排最多排三个印章,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见标样五)。
  2.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1行右空2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2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2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见标样十五)。
  联合行文时,应先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3.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2行右空4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1行右空4字编排成文日期(见标样九)。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签名章用红色。
  4.特殊情况处理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
  (八)附注。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如“(此件不公开报道)”等。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见标样二)。
  (九)附件。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附件”二字,两字之间空1字;有顺序号时标注顺序号,“附件”二字之间不空字(见标样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顺序号。
  第十三条  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内容。
  (一)版记中的分隔线及位置。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同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高度为0.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高度为0.25 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见标样六)。
  (二)抄送机关。公文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上一行,左右各空1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见标样一)。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三)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字体,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见标样一)。印发机关统一使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文的特定格式。
  (一)洛政函、洛政办函的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居中排布,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距上页边为30 mm。洛政函字号为15 mm×13 mm,洛政办函字号为13 mm×11 mm。发文机关标志下4 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 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两线长均为170 mm,居中排布。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2行。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见标样七、八)。
  (二)洛阳市人民政府令,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名称加“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为12 mm×9 mm。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 mm,下空2行居中编排令号,采用“第××号”的形式,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令号下空2行编排正文。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编排方法见第十二条(七)。分送机关标注方法同抄送机关(见标样九)。
  (三)洛阳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长议事纪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发文机关标志由会议名称加“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为35 mm,用红色1号小标宋体字。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标注同第十一条(二)、(三)。纪要编号居中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如需标注“出席、列席、与会人员”,应于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黑体字标注。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见标样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四)洛政明电、洛政办明电发文机关标志用黑色小标宋体字,字号为20 mm×14 mm。第一条横线至文件边缘距离为72 mm。发往地址排在首页文件第一条横线之上左侧;签批盖章排在文件首页第一条横线之上右侧。紧急程度、部门号从左到右依次排在第一条横线上之下,第二条横线之上(见标样十五、十六)。紧急程度应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落款署发文机关全称,成文日期以发出日期为准。抄送放在版心最后一行。洛政密电、洛政办密电格式按照市委机要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洛政阅不标注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编排在文件首页左上角(用红色油墨印刷)第三行,份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密级和保密期限编排在份号下一行。最后一个要素下空2行编排标题。标题下空1行标注成文日期并用圆括号括起来(见标样十七)。如需加按语,应编排在标题之上发文字号之下。按语用3号楷体,两端各少排2个字。
  第十五条  印刷格式。
  (一)公文用纸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 mm×297 mm,左侧装订。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 mm±1 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 mm×225 mm(不含页码)。正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二)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毫米。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三)公文中的横排表格。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第十六条  公文中使用的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等,应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其中计量单位的用法应符合《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0)》、《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3101)》和GB3102(所有部分),标点符号的用法应符合《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数字用法应符合《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七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九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政府的办公室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二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起草公文时应对公文的必要性、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性进行认真把握,必须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拟定紧急程度。依据保密规定,合理拟定秘密等级,并标明定密依据和保密期限。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起草涉密公文。
  (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并注明协商过程;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注明各部门的意见分歧,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拟定的紧急程度、密级、保密期限是否恰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规范性文件,须经发文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公文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发文。特别重大、涉及面较广或涉及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规范性文件,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六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政府的办公室根据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特急件”、“急件”、“一般件”应分别在1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三十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三十一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七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八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一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政府的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政府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2007-03-27 15:1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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