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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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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若干规定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3〕58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遵企事业单位:《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若干规定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3〕58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遵企事业单位:

《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1日


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文程序,减少各类文件简报,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效率,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现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和精简文件简报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报文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单位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应由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依照有关规定需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三)企业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应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转报市人民政府;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企业单位的请示、报告。

(四)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党委或党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文件。代市人民政府起草或呈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文稿,不应有对党组或党委作指示、交任务等相关内容,不应有对人大、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工作提要求的表述。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各县(市、区)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报文,所下发的文件也不得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转发。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五)请示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或地区的文件,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或地区会签后再报或者联名呈报,如有不同意见,应加以说明。经充分协商仍有分歧和未能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未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得报送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有专门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在规定时限未回复或未沟通商定回复时限的,主办部门可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文、越级行文。不得将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得在主送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七)报送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准确标注密级、保密期限、份数序号,并按机要途径报送涉密公文。

二、精简各类文件简报

(八)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含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或印发文件。各部门常规性、年度性的工作安排以及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部门自行发文;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在报请分管市领导阅示后由部门发文,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印发。、

(九)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专业性较强的文件不普发。市直有关单位牵头编制的专项规划,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批复的,其具体的规划文本由牵头单位根据批复要求自行印发各地、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制发。

(十)国务院、省政府已全文公开发布的国发、国办发、黔府发、黔府办发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指定专人随时查阅“中国政府网”、“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及时学习领会,主动抓好贯彻落实。除直接对遵义市工作有全面指导意义的文件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转发、翻印。

(十一)已在遵义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市政府公报上公开发布的市人民政府文件只印少量用于存档,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1.加大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开发布力度。从本文行文之日起,将主动公开发布的普发性文件在原来的市人民政府令及非密级的遵府发、遵府任、遵府办发、情况通报文件基础上,增加非密级的遵府函、遵府办函、遵府发电、遵府办发电文件。

2.减少文件抄送单位。凡已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市人民政府普发性文件,只抄送少数市直有关单位。已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开发布的公文,与正式印发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继续扩大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传输覆盖面,减少纸质文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市人民政府主送和抄送各地、各部门的文件,已经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通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系统的单位,全部通过网上传输;除节假日、双休日和工作时间外,所有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类非涉密公文,均通过网上传输。

(十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l种。各部门清理简报情况于2013年4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文书科。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报送市人民政府。

三、提高文件质量和运转效率

(十四)各地、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公文的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基本要求进行审核。呈报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科、股)应统一审核把关,力求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练、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体例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无误。

(十五)严格控制文件篇幅。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一般不超过2000字。各部门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文稿,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控制在3000字以内;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之前应先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六)各地、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或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或部门转报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须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急件急签,急件在当日办理完毕,一般件应在2天内办理完毕。如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2天内提出明确意见并回复。完成全部审签程序,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领导外出等特殊情况除外)。

(十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转请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公文,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应抓紧办理,并按转办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同时在公文中注明转办文号。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对交办工作件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要作为急件认真、及时办理。

(十八)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领导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办理及批请各县(市、区)政府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领导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办理情况,并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不得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并定期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十九)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送我市对口部门,抄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各有关对口部门应积极主动办理。属于省政府两个以上部门、直属机构联合下达的文件,由其牵头部门在我市的对口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重大问题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或代拟文稿报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公文管理,严格收文审核把关

(二十)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登记,按内容和职责分工分送有关科(室)办理。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凡不按本规定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由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重新报文。上报市人民政府的请示类和报告类纸质或电子公文份数均为一式2份。

(二十一)规范简报报送和承办工作。报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领导的简报,属于公共安全的动态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内容的,一并直接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处理;属于工作经验类的,一并直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处理;属于综合调研报告类的,一并直接送市人民政府经研室处理。报送市人民政府的简报,每期篇幅控制在1500字以内,参考资料和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公文报送和电子公文接收工作的指导,对各地、各部门上报公文实行错情通报,定期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接收电子公文情况。

(二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6日印发的《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办法》(遵府办发〔2012〕226号)一并参照执行,有不相统一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二十四)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2007-03-27 15:2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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