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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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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院办字【2012】8号关于转发《湖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院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附件:湖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二0一二年十二月...

院办字【20128 

 

关于转发《湖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湖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党政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学校公文包括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以纪委、工会、共青团名义制发的文件,以及校内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制发的函件。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包括对学校公文和校外来文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的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主管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并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人员应当廉洁正派、勤奋学习,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学校常用公文的种类包括: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学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以及校对人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向校内行文时,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十九)校对人。校内行文时,应当标注校对人姓名。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的版式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坚持少而精;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学校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学院和直属单位行文;可以代表学校对外正式行文。

(二)中共湖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大学工会委员会、共青团湖北大学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可以分别向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二级工会、学院团委行文,可以向对应的上级主管机关行文。

(三)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函件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报告工作,就日常具体工作安排等向校内各单位发布通知;各职能部门(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外行文。需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正式行文的,须履行湖北大学制发公文程序。

(四)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二级单位不能制发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书面请示、报告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主送一个部门,不得多头主送。如需同时送其他部门,应当用抄送形式。“请示”应附注联系人。

(二)“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属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各二级单位应当直接报送职能部门处理,一般不直接报送学校;特殊情况需直接报送的,应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认真研究,尽职尽责地解决,不得推诿、拖延。确需报送学校研究解决的问题,职能部门要事先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

(四)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需呈报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一般由学校办公室转呈有关校领导。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学校办公室可退回报送单位。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五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重视公文起草工作,不断提高公文起草水平。公文起草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公文起草前,起草单位应深入调研,充分论证;起草重要公文,应事先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

(三)坚持必要性原则,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不送学校发文。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主题突出,文字精炼。

(五)起草的公文,如属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来文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将来文附后以便审核。

(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应送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对于公文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起草单位应与相关单位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

(七)如对公文印发日期有要求的,起草单位应早于拟印发日期7个工作日将公文文稿交学校办公室审核。

公文起草后,起草人应认真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拟文签,注明公文印数、校对人、标题、主送和抄送单位、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信息;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对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查把关,并在拟文签上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公文起草完毕应进行审核。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行文,须将公文文稿和拟文签交学校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以何种名义行文。

(二)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精神;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文种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行文规则;主题是否明确,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正文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晰,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精炼。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协商一致。

审核包括初审、核稿、复审、拟办等环节。经初审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学校办公室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对初审符合基本要求的公文文稿,学校办公室公文处理人员进行核稿,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核稿完毕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复审并提出拟办意见。

第十八条 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后送呈有关校领导签发。一般业务性的专项问题,由主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签发;综合性的、重大的问题,由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发,或由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制发的公文,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要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

(一)对校外来文,公文办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签收、登记程序,根据来文内容和阅读范围分文,按办件和阅件分别贴上公文处理单或传阅单,交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并及时分送有关校领导阅批或有关单位办理。领导阅批后,公文办理人员送承办单位承办或组织传阅。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到承办公文后,应按照领导批示和公文要求,认真负责,迅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积压。公文处理人员对经办的公文,要及时催办,并将检查办理情况及时汇报,以防漏压误事。

(二)对校内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通过学校办公室呈送校领导的请示、报告,学校办公室公文办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签收、登记程序,贴上公文处理单,交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并呈送有关校领导阅批。校领导阅批后,公文办理人员应及时将阅批意见告知来文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发文办理主要包括复核、登记、排版、校对、印制、用印、核发等程序。

(一)复核。公文印发前应对拟文签所载的审批手续进行复核,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印发。

(二)登记。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排版。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编排公文格式并打印样稿。

(四)校对。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负责对打印样稿进行校对。校对时一般不得对领导签发稿再作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征得签发人同意。

(五)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公文印制完毕后,一般不得加印。

(六)用印。印章应与发文机关署名一致,用印时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做到印章端正、字迹清晰。

(七)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后,应对成品公文进行检查,避免缺页、错页等情况,确保质量;由起草单位负责报送或分发给相关单位,由学校办公室分发给相关校领导。

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履行发文办理程序;以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名义制发的函件,由本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履行发文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上级来文由学校办公室立卷、归档;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立卷、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公文草拟稿、修改稿、校领导签发稿及定本(一式三份)等;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制发的函件由本单位立卷、归档。公文归档后,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送交档案馆,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公文管理工作,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学校办公室建立机要保密室(阅文室),负责校外来文的管理,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涉密公文的管理,按校保密字[20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学校或上级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六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文含电子公文。学校电子公文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湖北大学制发公文流程


附件:

湖北大学制发公文流程

 

起草人起草公文,选择拟文签

(以何名义发文),填写拟文签

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

相关单位会签

学校办公室复审、拟办

学校办公室初审、核稿

学校办公室复核、登记、排版

校领导签发

起草人校对

学校办公室印制、用印

 

学校办公室存档

 

学校办公室、起草单位核发

 

公文拟制

发文办理

整理归档

 附件下载:2013032745788825.doc

发布:2007-03-27 15:2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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