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院办字【2012】8号
关于转发《湖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湖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党政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学校公文包括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以纪委、工会、共青团名义制发的文件,以及校内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制发的函件。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包括对学校公文和校外来文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的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主管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并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人员应当廉洁正派、勤奋学习,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学校常用公文的种类包括: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学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以及校对人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向校内行文时,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十九)校对人。校内行文时,应当标注校对人姓名。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的版式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坚持少而精;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学校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学院和直属单位行文;可以代表学校对外正式行文。
(二)中共湖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大学工会委员会、共青团湖北大学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可以分别向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二级工会、学院团委行文,可以向对应的上级主管机关行文。
(三)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函件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报告工作,就日常具体工作安排等向校内各单位发布通知;各职能部门(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外行文。需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正式行文的,须履行湖北大学制发公文程序。
(四)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二级单位不能制发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书面请示、报告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主送一个部门,不得多头主送。如需同时送其他部门,应当用抄送形式。“请示”应附注联系人。
(二)“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属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各二级单位应当直接报送职能部门处理,一般不直接报送学校;特殊情况需直接报送的,应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认真研究,尽职尽责地解决,不得推诿、拖延。确需报送学校研究解决的问题,职能部门要事先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
(四)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需呈报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一般由学校办公室转呈有关校领导。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学校办公室可退回报送单位。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五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重视公文起草工作,不断提高公文起草水平。公文起草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公文起草前,起草单位应深入调研,充分论证;起草重要公文,应事先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
(三)坚持必要性原则,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不送学校发文。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主题突出,文字精炼。
(五)起草的公文,如属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来文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将来文附后以便审核。
(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应送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对于公文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起草单位应与相关单位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
(七)如对公文印发日期有要求的,起草单位应早于拟印发日期7个工作日将公文文稿交学校办公室审核。
公文起草后,起草人应认真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拟文签,注明公文印数、校对人、标题、主送和抄送单位、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信息;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对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查把关,并在拟文签上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公文起草完毕应进行审核。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行文,须将公文文稿和拟文签交学校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以何种名义行文。
(二)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精神;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文种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行文规则;主题是否明确,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正文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晰,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精炼。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协商一致。
审核包括初审、核稿、复审、拟办等环节。经初审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学校办公室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对初审符合基本要求的公文文稿,学校办公室公文处理人员进行核稿,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核稿完毕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复审并提出拟办意见。
第十八条 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后送呈有关校领导签发。一般业务性的专项问题,由主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签发;综合性的、重大的问题,由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发,或由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制发的公文,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要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
(一)对校外来文,公文办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签收、登记程序,根据来文内容和阅读范围分文,按办件和阅件分别贴上公文处理单或传阅单,交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并及时分送有关校领导阅批或有关单位办理。领导阅批后,公文办理人员送承办单位承办或组织传阅。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到承办公文后,应按照领导批示和公文要求,认真负责,迅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积压。公文处理人员对经办的公文,要及时催办,并将检查办理情况及时汇报,以防漏压误事。
(二)对校内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通过学校办公室呈送校领导的请示、报告,学校办公室公文办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签收、登记程序,贴上公文处理单,交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并呈送有关校领导阅批。校领导阅批后,公文办理人员应及时将阅批意见告知来文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发文办理主要包括复核、登记、排版、校对、印制、用印、核发等程序。
(一)复核。公文印发前应对拟文签所载的审批手续进行复核,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印发。
(二)登记。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排版。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编排公文格式并打印样稿。
(四)校对。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负责对打印样稿进行校对。校对时一般不得对领导签发稿再作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征得签发人同意。
(五)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公文印制完毕后,一般不得加印。
(六)用印。印章应与发文机关署名一致,用印时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做到印章端正、字迹清晰。
(七)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后,应对成品公文进行检查,避免缺页、错页等情况,确保质量;由起草单位负责报送或分发给相关单位,由学校办公室分发给相关校领导。
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履行发文办理程序;以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名义制发的函件,由本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履行发文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上级来文由学校办公室立卷、归档;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立卷、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公文草拟稿、修改稿、校领导签发稿及定本(一式三份)等;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制发的函件由本单位立卷、归档。公文归档后,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送交档案馆,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公文管理工作,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学校办公室建立机要保密室(阅文室),负责校外来文的管理,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涉密公文的管理,按校保密字[20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学校或上级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六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文含电子公文。学校电子公文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湖北大学制发公文流程
附件:
湖北大学制发公文流程
起草人起草公文,选择拟文签
(以何名义发文),填写拟文签
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
相关单位会签
学校办公室复审、拟办
学校办公室初审、核稿
学校办公室复核、登记、排版
校领导签发
起草人校对
学校办公室印制、用印
学校办公室存档
学校办公室、起草单位核发
公文拟制
发文办理
整理归档
- 1关于印发《宝应县安监局机关公文处理制度》的通知
- 2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 3山西省粮食局机关公文管理办法
-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传批管理提高时效的通知
- 5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 6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
- 7璧山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操作细则
- 8公文流转管理系统的含义?
- 9建始县气象局机关公文处理规范
- 10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公文处理规定
- 11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公文处理办法
- 12江苏烟草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 13黑龙江省地震局公文处理细则 黑龙江省地震局
- 1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
- 15城阳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公文办理规定
- 16关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字母词审核把关的通知
- 17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 18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
- 19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 20建始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
- 2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22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
- 23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 24内蒙古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
- 25人力资源管理公文处理?
- 2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 27OA办公自动化软件的公文管理模块功能清单
- 28图3最新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1
- 29南平市外侨办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 30甘肃省统计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