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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统计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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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工作等办法的通知甘统办〔2013〕19号各市、州统计局,省局各处、室、中心、站:《甘肃省统计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甘肃省统计系统办公室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甘肃省统计系...

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工作等办法的通知
甘统办〔2013〕19号

 

各市、州统计局,省局各处、室、中心、站:
《甘肃省统计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甘肃省统计系统办公室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甘肃省统计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以及《甘肃省统计系统保密和档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已经3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3年4月9日
 
甘肃省统计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甘肃省统计局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国家统计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国统字〔2012〕70号),结合甘肃省统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站。
第三条 机关公文是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处、室、中心、站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熟悉和掌握公文处理的基本技能,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 省统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机关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和归档,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省统计局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信函等特定格式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凡是不涉密的文件,均通过甘肃省统计局内网发布,不再另发纸质文件。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公文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上级机关。甘肃省统计局向各市州统计局行文,必要时也可抄送各市、州党委或政府。
(二)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向各市州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市州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报文,也不得要求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转发省统计局文件。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否则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七条 省统计局与其他同级部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
除办公室外,省统计局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第五章 发文类型
第十八条 各处、室、中心、站在呈送公文稿的同时,应对发文类型提出意见,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确定。
甘肃省统计局机关主要发文类型有:
(一)中共甘肃省统计局党组文件
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结合统计部门实际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向省委报告、请示事项;任免人员;印发党内重要规章制度;其他需以局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
发文字号为:甘统党字〔××××〕×号。
 (二)甘肃省统计局文件
  主要适用于省统计局为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统计局的有关决定精神而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向省政府及上级机关请示、报告重要问题;制订和发布统计政策、法规;经授权印发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其他需以省统计局文件印发的文件。
发文字号为:甘统字〔××××〕×号。
 (三)纪要
主要适用于记载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的各类事项。纪要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分发范围。
 (四)甘肃省统计局函件
主要适用于省统计局就具体工作事项与有关部门进行商榷或答复有关部门的重要询问;布置、指导本系统具体业务工作;答复下级机关有关工作的请示;向上级领导或部门报告(通报)具体事项;其他需以局名义印发的函件。
发文字号为:甘统函〔××××〕×号。
 (五)甘肃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主要适用于以甘肃省统计局办公室名义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指示,就有关具体问题向下级统计部门和直属单位布置具体工作,通报有关事项;就具体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商榷:印发重要会议通知和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下达或修订具体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其他需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等。
发文字号为:甘统办〔××××〕×号
(六)甘肃省统计局办公室函件
主要适用于以甘肃省统计局办公室名义就具体事项与厅局、市州或有关单位进行商榷;向局内各单位印发机关规章制度和有关通知;其他需以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印发范围涉及局外单位时要加盖印章,只涉及本局单位时一般不加盖印章。
发文字号为:甘统办函〔××××〕×号 
(七)甘肃省统计局机关党委文件
 主要适用于以甘肃省统计局机关党委名义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件建设、党群工作等;向机关各支部统一部署专题理论学习、时事政治理论学习等工作;其他需以甘肃省统计局机关党委名义印发的文件。
 发文字号为:甘统机党字〔××××〕×号
第六章  公文拟制
第十九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会签、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六)起草单位应当对公文文稿认真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审核的,可由其他负责人代为审核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上报前必须先送有关单位会签。会签单位应对文稿中涉及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并填写会签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起草单位应与会签单位沟通、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写明各方理由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直到达成一致意见方可行文。
第二十二条  公文文稿上报局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省统计局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办公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四条  公文应当经省统计局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五条  起草纸质公文和在纸质公文文稿上进行修改、阅批、签字时应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的钢笔、黑色签字笔及毛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或纯蓝墨水笔。
第七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办公室负责接收主送省统计局或省统计局办公室的公文,各处、室、中心、站收到应由省统计局办理的公文时,应及时转办公室办理。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处、室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处、室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局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非紧急公文应于校对后3日内印制完毕。出现问题的公文,需经办公室负责人确认后重印。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九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三十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齐全送交本单位负责归档的人员进行整理(立卷)并归档。个人不得留存和擅自销毁应当归档的公文。通过办公室呈办的公文,各环节办完后,要送办公室归档。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统计局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办公室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备。
    第三十二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局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五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八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  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
    第四十条  各市、州统计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统计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甘统字〔2001〕1号)停止执行。
 
甘肃省统计系统办公室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全省统计系统办公室服务、管理、协调、督办工作水平,提高政务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障机关工作安全、有序、高效运转,保证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统计局,省局各处、室、中心、站。
    第三条 考核评比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比周期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
    第五条 考核评比分为单项考核评比和综合考核评比。
    第六条 单项考核评比分为:
    (一)公文处理工作(100分)。依据《甘肃省统计系统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考核评比。
    (二)政务信息工作(100分)。依据《甘肃省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考核评比。
    (三)督查督办工作(100分)
    1.省局各处、室、中心、站(100分):
    (1)《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工作,未完成一项扣20分,未按工作进度要求完成的酌情扣分;
    (2)《重点工作通知单》中工作,未完成一项扣10分,未按时间要求完成的酌情扣分。
    2.市、州统计局(100分)
    (1)《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一项扣20分,未按时间要求完成的酌情扣分;
    (2)《督查督办通知单》中工作,未完成一项扣10分,未按时间要求完成的酌情扣分。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00分)。考核评比包括四项内容:
    1.重要活动报告,未报一次扣2分;
    2.主要工作事项报告,未报一次扣5分;
    3.突发事件报告,未报一次扣10分;
    4.其他报告事项,未报一次扣1分。
    (五)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100分)。依据《甘肃省统计系统保密和档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考核评比。
    第七条 综合考核评比(100分)。在单项考核评比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单项占比为:
    (一)公文处理工作占25%;
    (二)政务信息工作占25%;
    (三)督查督办工作占30%;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占15%;
    (五)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占5%。
    单项考核满分赋值不足100分的,转换为100分。
    第八条 考核评比奖项设立:
    对省局各处、室、中心、站和市州统计局分别进行考核评比。设单项奖、综合奖。
    (一)单项奖 分别对公文处理工作、政务信息工作、督查督办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五项工作进行考核评比。按得分排序,省局各处、室、中心、站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市、州统计局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二)综合奖 按单项考核评比得分值乘以单项占比之和,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省局各处、室、中心、站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市、州统计局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第九条 全省统计系统办公室工作综合考核评比采取多种方式收集、审核、检查有关考评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考核评比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统计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甘肃省统计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考核评比,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甘肃省统计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统计局,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站。
    第三条 考核评比周期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0日。
    第四条 对市、州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站分别进行考核评比。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站考核评比总分为100分,各市、州统计局考核总分为80分。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考核评比包括四项内容:建立制度,专人负责;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无误,格式正确;电子公文和电报、传真的办理。
    (一)建立制度,专人负责(5分)
    1.建立公文处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5分)。
    2.要将相关制度和专职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于11月底前报送省统计局办公室,未报送的扣减对应项分值。有关人员变动情况在一周之内报送,未按要求报送的,减2分。
    (二)符合行文规则(35分)
    遵守公文制发制度和原则,行文关系、行文方向、行文方式规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减分:
    1.无实质内容、不需行文而通过OA系统行文的,减5分。
    2.非特殊情况下出现所属县(市、区)统计局直接向省局越级请示或报告事项的,减5分。
    3.非经领导许可,以机关名义向省局领导个人行文的,减5分。
    4.报告夹带请示事项的,减5分。
    5.请示未做到一文一事的,减5分。
    6.无文种或文种使用不正确的(如用请示、报告、意见以外的文种对省统计局行文;以请示或报告文种向不相隶属机关行文等),减5分。
    7.以市、州统计局办公室名义向省局或省局办公室请示或报告事项的,减5分。
    8.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时,未会签有关部门的,减3分。
    9.报送公文中缺少有关材料的(如代拟稿、活动安排、领导批示复印件、有关部门答复意见及采纳情况、有关背景材料等),减3分。
    10.需要省统计局审批市级以下统计局请示事项时,未提出本单位的处理意见或建议的,减3分。
    11.未按时限要求报送处理情况或反馈意见的,减2分。
    12.将应送省统计局或省统计局办公室的公文直接送领导个人或其他部门的,减2分。
    13.公文多头分送,且未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的,减2分。
    14.将不是主(抄)送省统计局或省统计局办公室的公文送省统计局或省统计局办公室的,减2分。
    15.公文起草单位非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而由其他负责人审核但未注明原因的,扣2分。
    以上累计减分至本项0分止。
    (三)内容无误,格式正确(40分)
    公文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文字精炼,格式符合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减分:
    1.报送情况不属实的,减5分。
    2.结构混乱,概念交*的,减3分。
    3.上行文无签发(会签)人或标注不规范的,减3分。
    4.公文标题内容表述不准确的,减3分。
    5.联合行文的排列顺序与文号不符的,减2分。
    6.发文字号出现错误的,减2分。
    7.密级标注不准确的,减3分。
    8.紧急程度标识不准确的,减2分。
    9.引文错误的,减2分。
    10.公文体例格式不统一的,减2分。
    11.文中出现病句、错别字或标点符号错误的,每处减2分。
    12.附件说明列示标题与附件标题不一致的,减2分。
    13.请示件未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减2分。
    14.印章未加盖或加盖不规范的,减2分。
    15.成文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减2分。
    16.未使用正式公文用纸的,减2分。
    17.公文未装订或出现错页、缺页、掉页的,减3分。
    以上累计减分至本项0分止。
    (四)电子公文和电报、传真的办理(20分)(只适用于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站)
    及时做好电子公文、电报及传真的办理工作(20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减分:
    1.对交办的电子公文应当及时办理。对阅知性的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阅毕,未阅的,每件次减2分;对批办性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结,未办结的,每件次减3分。
    2.在收到电报、传真后,未按要求办理的,每件次减3分 。
    3.涉密电报未在当天下班前退回局机要室的,每件次减2分。
    4.收到外单位来文后,未按文件流程在局办公室登记办理的,每件次减3分。
    5.发文印制后7个工作日内,未收集完整、归档的,每件次减2分。
    6.文件办结后不归档的,每件次减1分。
    以上累计减分至本项0分止。
    第六条 省统计局办公室将采取多种方式审核、检查有关考评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度考核评比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统计系统保密和档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中央、省委和国家统计局有关保密和档案工作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保密工作,提高档案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统计局,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站。
    第三条 考核评比周期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0日。
    第四条 对市、州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站分别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总分100分。
    第五条 市、州统计局保密工作(50分)
    市、州统计局保密工作考核评比包括机构与人员、规章制度建设和保密日常管理。
    (一)机构与人员(10分)
    1.成立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5分)。
    2.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保密工作(5分)。
    (二)规章制度建设(10分)
    1.本单位保密工作规定(2分)。
    2.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2分)。
    3.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规定(2分)。
    4.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2分)。
    5.本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2分)。
    各市、州统计局办公室要将相关制度和保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于11月底前报送省局办公室,未报送的,扣减相应项分值;有关变动情况在一个月之内报送,未按要求报送的,减2分。
    (三)保密日常管理(10分)
    1.10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保密工作总结(3分)。
    2.组织有关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承诺书(3分)。
    3.组织机关人员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每次计1分,两次以上计2分。
    4.组织开展本机关保密工作检查,每次计1分,两次以上计2分(2分)。
    (四)保密安全及其他(20分)
    1.在省统计局或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保密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的,每项减5分。
    2.未按时完成省统计局布置的保密检查工作的,每次减5分。
    3.保密工作出现重大疏漏或发生失泄密的,取消当年度保密工作和办公室综合考核评比资格。
    第六条 市、州统计局档案工作(50分)
    档案工作考核评比包括机构与制度和业务建设。
    (一)机构与制度(25分)
    1.明确办公室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2分)。
    2.办公室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管理档案(2分)。
    3.档案工作纳入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2分)。
    4.档案制度(17分)
    (1)档案管理办法(3分)
    (2)档案保管期限表(3分)
    (3)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2分)
    (4)档案整理办法(2分)
    (5)档案库房管理制度(2分)
    (6)档案库房消防安全制度(2分)
    各市、州统计局办公室要将相关制度和档案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于11月底前报送省局办公室,未报送的扣减对应项分值;有关变动情况在一个月之内报送。未按要求报送的,减2分。
    5.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中包含档案工作情况(2分)。
    6.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档案室基本情况年报》,应同时报省统计局办公室(每年于2月28日前)(2分)。迟报不得分。
    (二)业务建设(25分)
    1.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做好档案的利用登记工作(10分)。
    2.有专用档案库房和柜架,配备消防等“八防”设备设施(5分)。
    3.保证档案实体的安全,档案实体无损毁(5分)。
    4.历史档案全部数字化(5分),部分数字化(3分)。
    第七条 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站保密和档案工作(100分)
    (一)保密工作(60分)
    1.各处室第一负责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为兼职保密员。各处室要将保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送省统计局办公室,有关变动情况在一个月之内报送。未按要求报送的,减5分。
    2.未组织处室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承诺书减10分。
    3.无故缺席省统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保密教育,每人次减5分 。
    4.未按时完成省统计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保密检查工作,每次减10分。
    5.保密安全及其他(20分)
    (1)在国家统计局或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保密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的,每项减5分。
    (2)收发、管理和销毁秘密载体发生安全问题的,每件次减5分。
    (3)复制、汇编、摘录、引用秘密载体内容发生安全问题的,每件次减5分。
    (4)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未履行解密程序的,每件次减5分。
    (5)保密工作出现重大疏漏或发生失泄密的,取消当年度保密工作和办公室综合考核评比资格。
    (二)档案工作(40分)
    1.各处、室、中心、站未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和资料减5分。
    2.收发文件和资料的手续不齐全、记录不完整减5分。
    3.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未按类存放、妥善保管减5分。
    4.向局档案室归档文件材料缺损、不规范的,减3分/份,漏归减5分/份。
    5.按时向省统计局办公室移交档案。各处、室、中心、站应当在每年3月30日前移交,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移交,财会档案于第三年12月30日前(财会档案按规定可在部门保存二年)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含声像资料)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移交,实物档案形成后及时归档移交,电子档案随办随归,同时移交归档文件目录(打印件或电子文档)。漏交一次减5分,漏交两次取消当年度档案工作考核评比资格。
    第八条 省统计局办公室将采取多种方式审核、检查有关考评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度考核评比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2007-03-27 15:2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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