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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地方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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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乌地税发〔2013〕号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地方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乌海市地方税务系统公文处理操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派出机构,本局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公文...

乌地税发〔2013〕号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乌海市地方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乌海市地方税务系统公文处理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派出机构,本局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地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1312号),结合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局修订形成了《乌海市地方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和《乌海市地方税务系统公文处理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320日  

 

乌海市地方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地税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13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税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地税系统的公文是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政策规定,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及下级地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办公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地税机关内设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公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全体地税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全市地税系统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第十一条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属下行文。

第十三条  公告,适用于向市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市内外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税收事项。公告应当公开发布,无主送、抄送。

第十四条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务性事项。通告面向社会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采用张贴或媒体刊播的形式公布,无主送、抄送。

第十五条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见。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第十六条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知一般分为指示性通知、发布和转发性通知、事务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向有关单位知照某些事项时,也可作平行文使用。

第十七条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通报属下行文。

第十八条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报告根据内容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报告属上行文。

第十九条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一般分为政策性请示、问题性请示和事务性请示。请示属上行文。

第二十条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一般分为政策性批复、问题性批复和事务性批复。批复属下行文。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必须明确表态,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若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可使用“通知”或其他文种行文,不再单独批复请示单位。

上级地税机关针对下级地税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答复或者解释,需要普遍执行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分为商洽函、询问函、请求批准函、答复函、告知函。函属平行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得使用函。请求批准函仅用于向平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乌海市地方税务局的会议纪要分为党组会议纪要、局务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二十三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承办部门名称、印发部门名称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份号一般用6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份号前3位为本年度印发密级公文的顺序号,后3位为该密级公文份数的顺序号。

第二十五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标注为“密级★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第二十六条  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紧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特别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加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

  电报中的“特提”,适用于要求即刻办理的十分紧急事项,注明“特提”等级的电报,发电单位要提前通知收文单位机要部门;“特急”适用于2日内要办的紧急事项;“加急”适用于4日内要办的较急事项;“平急”适用于6日内要办的稍缓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用蒙汉两种文字,蒙文在上、汉文在下。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需要同时标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的,一般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如有“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发文机关过多,应将发文机关字号缩小,行距缩小,直至保证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第二十八条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一般情况居中排布。机关代字应准确、规范、精炼、无歧义、易识别,并固定适用,尽量避免与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代字雷同。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标注;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一)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发文字号包括:

乌地税党组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发文。

(二)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公文发文字号包括:

1.乌地税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税收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通报全年税费收入完成情况;对重要工作、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任免干部行政职务;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2.乌地税字〔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答复各类征求意见、商洽有关事宜、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等事宜;转发上级机关的一般性文件、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安排有关行政工作,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布置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局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下发各类会议、培训通知等;向下级机关部署日常性的事务工作或局部的、阶段性、临时性的工作等;印发单项税种的政策规定、解释和一般性文件;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下达税收月度、季度计划,通报税费收入月度、季度情况;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经费、贷款等重要事宜;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

(三)乌海市地方税务局便函。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向上、下级地税机关或不相隶属的外单位行非正式公文时使用便函。主要适用于:商洽工作,通报和汇报有关情况,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地税机关所发便函的版头,使用地税机关全称,不加“文件”字样,也不编排发文字号,无版记。如地税内设机构对外印发便函,需在在附注位置标明联系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便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便函设定的事项,也不得规定地税系统内部管理审批、税收政策解释、税收征管问题解释、具体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培训和书刊征订等事宜。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派出机构的发文字号,可参照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公文的发文字号,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  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与发文字号平行,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标注。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第三十条  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发文事由和文种组成,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转发公文,标题一般为:本机关名称+转发+被转发文件的标题+的通知;被转发文件的文种是“通知”的,转发时不再加“的通知”;多层转发的,根据主要事由自拟标题,但标题中应含“转发”字样;不得以被转发文件的发文字号作为标题。

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使用梯形或菱形。

第三十一条  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

在主送和抄送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向下级地税机关行文,其普发文件主送机关统一称谓为“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派出机构,本局各部门”。乌海市地方税务局一般不直接给股所级税务机关行文。

上行文,主送机关原则上只有一个,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正式公文一般不得主送领导者个人。

第三十二条  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正文的开头、结尾、层次和段落的书面标志要鲜明,正文中的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标题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层次序数可视需要分为章、条、款、项、目。

在公文的正文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为“××国税局、××地税局”,不得使用“国税、地税,国、地税局,国地税”等。

第三十三条  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位置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正文标题中已经标明所印发、转发的公文标题或主要内容的,文末不再将所印发或转发的公文列为附件。

第三十四条  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联合行文时,应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

第三十五条  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于发文机关署名之下,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第三十六条  印章。公文中除会议纪要外,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应使印章与各发文机关署名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应当对行距、字距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附注内容各条之间用逗号分隔。

上行文,应将联系人、联系电话置于附注的位置上。

信息公开选项作为附注,用3号黑体字,左空一字编排在版记之上。

第三十八条  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其后不加全角冒号。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的,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第三十九条  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级机关之间一般按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次序排列。标注抄送机关时,要分门别类,由大到小,一一写出,类间用逗号,类内用顿号。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上行文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抄送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抄送机关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页的下方位置。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第四十条  承办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承办部门左空一字,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第四十一条  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四十二条  排版方式。汉文从左向右横排,蒙文从左至右竖排。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字体和字号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第四十三条  公文的版记一般包括两个要素:抄送机关,承办部门名称、印发部门名称和印发日期。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承办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翻印的乌海市政府、乌海市政府办公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上级机关文件,在原文件印发机关、印发日期栏之下,依次新设印发范围栏、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栏。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0.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0.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第四十四条  信函格式。首页的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同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时,密级在前,保密期限在后,中间用“★”隔开。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首页不显示页码。

  版记中不加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页版心内最下方。

第四十五条  公告、通告格式。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公告”、“通告”组成,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大小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公告、通告号,公告、通告号按年编排顺序号:“××××年第×号”。公告、通告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正文之上无主送机关。

公告、通告版记由分送,承办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两个要素组成。公告、通告对外公布时,可以无版记。

  公告、通告的其他格式与文件格式相同。

第四十六条  纪要格式。纪要由标志、编号、纪要事项、出席人、请假人、列席人、签发人、分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纪要标志由“×××纪要”组成,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两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两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纪要不加盖印章。

第四十七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五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已标注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翻印;机关负责人的讲话,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对使用电话、内部网站等途径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第五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工作需要,在职权范围内行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会签有关单位或者联合行文。

第五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如重大灾害、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等)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反映其直接上级机关和领导人问题的除外)。上级机关批复越级上报的请示时,也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五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下级地税机关向上级地税机关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同时遵循本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地税机关。

(三)下级地税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地税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地税机关。

(四)请示必须在事前,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正文末应当有请示语,在公文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五十四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地税机关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以函的形式向下一级政府行文,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四)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五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与同级党政各部门、下一级党委政府、相应的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单位。

第五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其他党政部门行文。

第五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代表本级机关行文。

第五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十九条  对于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各级人大、政协规定的程序、时限、格式等要求办理。

第六十条  全市地税系统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和印章不得混用。

第六十一条  全市地税系统内部,除特殊情况外,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之间一般不交叉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六十二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六十四条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根据实际需要标明紧急程度,于拟发文时间前2个工作日送办公室审核;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主办部门全程跟踪办理。

向下级布置工作或下达任务的紧急公文,应当在文中明确合理的时限要求。

第六十五条  公文起草后,主办部门的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等是否可行。

(二)是否需要会签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三)公文文种的选用是否适当,拟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

(四)文稿的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楚,观点是否正确,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等。

(五)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是否标注密级。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第六十六条  本机关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内设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会签。

第六十七条  凡需会签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与会办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

(一)办文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会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机关负责人协调或裁定。

(二)对会签的公文,会办部门如无不同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当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会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主办部门。

(三)遇有重大问题的会签公文,会办部门应当充分讨论后提出会签意见。

(四)对会签的公文,会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加急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会签,特急件应当随到随签。

第六十八条  本机关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商得其他单位同意或征求意见。会签前,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发文处理单签发栏内明确签署意见,再送有关单位。需紧急办理的,可派人持会签文直接送该单位。如需会签的单位较多,可将会签文复印后分头送达。

如会签单位返回修改意见,本机关对起草的公文作出相应调整的,应当再次送本机关负责人明确签署意见。

第六十九条  对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和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本机关主办部门对来文应当按办文程序提出会签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签后,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备查。

对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和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如无不同意见,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修改意见,应当在来文中进行修改,并征得来文单位同意后,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不同意会签,机关负责人不签署姓名,并由主办部门向来文单位说明理由,将来文退回。

第七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如涉及国家秘密是否标注密级,定密是否准确;主办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选项是否准确。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主送机关是否准确,发文字号是否妥当,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办公室进行初核。

第七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七十二条  以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机关负责人签发。其中,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平行文或下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对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由其他负责人审阅后送主要负责人签发。

(一)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人事任免的通知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联合制发的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四)拟稿人不得签发自己草拟的公文。

第七十三条  以办公室名义代表本机关制发的公文,由机关负责人或者机关负责人授权的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四条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一)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二)文稿核准签发后即为定稿,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

(三)签发公文应当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圆珠油笔和铅笔,不得使用蓝黑色和黑色以外其他颜色的墨水。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七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复核、编号、校对、印制、用印、登记、封发等程序。

第七十六条  办公室文印室应当在公文正式印制和发出前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不予缮印和发出。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提请签发人复审并签名。

第七十七条  公文签发后,由办公室统一编排文号。文号应当连续编排。编号后取消发文的,原文号重新使用;跨年度取消发文的,原文号不再使用。

第七十八条  主办部门应当提供需印制的公文电子版,并以签发公文的原稿为蓝本,同清样进行校对。

校对的重点是:校正与原稿不符的部分;补正被遗漏的部分;校正错别字词;校正标点符号、公式、图表方面的错漏;纠正格式方面的差错;查找公文中的疏漏。

校对应当使用国家专业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中规定的符号。

第七十九条  对已签发公文,由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统一印制。

  (一)印制文件以负责人签发的原稿为依据,不得改动。

(二)公文制版应当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三)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应当:

1.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

  2.无坏钉、漏钉,钉脚平伏牢固。

3.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收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四)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八十条  印制成正式文本的公文,由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负责核对并统一加盖印章。核对的重点是:

(一)检查原稿上有无负责人签字。有负责人签字并确认符合规定的,方可在制成的公文上加盖印章。

(二)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是否与原稿标明印刷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加盖印章。

  (三)印模效果应呈正面图样,清晰端正。

第八十一条  公文印成发出前,办公室应当对所发公文的份数、序号及发往单位、日期、文号、标题、密级、附件和封发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八十二条  制成的公文登记后,办公室应当按主送、抄送去向分别装封和发出。封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清点公文份数。

(二)对发送范围、密级、时限、有无附件、是否用印等逐项检查,准确无误后再装封。

(三)收件机关的名称、地址、邮编要书写准确、清晰。

(四)对于密件、急件,要在封套上标注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并进行登记。

(五)装封时,封口要严,不得用书钉装订,不得粘住封内公文。

第八十三条  非涉密公文,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请示、报告,应当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文处理系统报送电子文件,请示同时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送纸质文件。向乌海市政府报送的文件,应当由乌海市地方税务局专职通信员依照乌海市政府文件报送相关规定报送。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八十四条  公文发出后,因发现错误需要追回的,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发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文收回工作。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八十五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处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

第八十六条  机关设专人负责机要收发和外收发。机关机要收发负责机要公文的签收办理。外收发人员负责一般性外来文件、报刊、信件的签收、登记、分发。外收发人员建立收文登记簿,对外来文件一律进行登记。凡注明收文部门或收件人姓名的,可直接分送各有关部门;凡给局领导的来文注明“亲启”类字样的,要交收件人本人或指定人员收启,没有注明的,统一由办公室内收发办理。

外收发人员或机要人员收到公文后,应当在对方投递单或送文簿上签字以示收到。签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清点实收文件,与对方的投递单或送文簿核对,查看是否相符,包装和封口是否牢固,确认无误后再签收。

(二)如发现错投应当及时退回或转投,有散包或被拆后重封等现象的应当立即追查原因。

  (三)收到绝密级公文后,在特定地点存放并由机要人员专人保管。

第八十七条  来文经外收发签收无误后,应当对来文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文编号、日期、来文机关、文号、标题、密级、紧急程度、附件、份数、处理情况等。登记后,凡能明确承办部门的,送承办部门签收办理。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由承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对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或难以确定承办部门的来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呈请分管局领导或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发。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八十八条  对下级地税机关上报并需要办理的公文,收文部门应当对来文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来文出现以下情况的,应予退回:不应当由本机关办理的;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文种使用不当,违反行文规则的;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的;文头与机关代字不相符的;用印有误,未注明附件或附件有缺漏的;其他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或本办法的。

对来文标有“特急”或“加急”字样的,收文部门应当优先进行审核,及时送下一环节办理。

第八十九条  承办公文一律加贴公文批办单,阅提拟办意见,呈送部门领导审核。需提请局领导阅批的,统一送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综合把关后,分别呈送有关领导阅批。领导阅批毕,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转主办部门遵照办理。

第九十条  呈请批示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提出批办意见。如对拟办意见无异议,圈阅视为同意。如拟办意见为呈请负责人阅示的,或者对拟办意见有补充以及不同意拟办意见的,主批人应当作出明确的批示。

第九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优先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交办部门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者裁定。

第九十三条  阅知性公文,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第九十四条  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收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九十五条  经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督查催办。紧急公文应当跟踪督查催办,重要公文应当重点督查催办,一般公文应当定期督查催办。

第九十六条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明确需要书面答复的,应予书面答复。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九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交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整理、归档;涉密文件应由专职管理人员整理归集,年终一并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九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整理,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准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以“件”为单位进行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订、装盒。首页右上部空白处加盖“归档章”,打印文件目录。

归档文件整理的具体方法,按照全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一百零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归档。

第一百零二条  全市地税机关公文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年630日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办理完毕的公文、材料整理后集中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一百零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应当符合存档要求。归档公文的用纸应当是中性纸,字迹材料应当是墨汁、碳素或蓝黑墨水。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一百零五条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公文由办公室或者专人统一管理。旗县区以上地税机关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一百零六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一百零七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传递涉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涉密公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一百一十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报送上级地税机关的公文,不得同时报送上级地税机关的内设机构;邮寄时,收件人(单位)应与公文主送单位一致。各级地税机关报送自治区地税局的公文,数量为1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文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各级地税机关可以不再行文。同时,发文机关应当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上级地税机关办公室和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章  电子公文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电子公文是指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制发的电子公文在全市地税系统内部具有行政效力,可以作为本系统、本机关内部处理公务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系统内部建立的公文处理计算机应用系统,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电子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和归档。

公文处理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管理由各级地税机关办公室负责;技术支持与维护由各级地税机关的技术部门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市地税系统内部非涉密性公文,发电子公文,其中作为执法依据的,同时发纸质公文。既有电子公文,又有纸质公文的,以纸质公文为准。

不便于用电子公文方式传输的,可以只发送纸质公文。

第一百二十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处理涉密公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保密主管部门审批,确保涉密公文的安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属于永久和30年保管期限的电子公文,应当同时将电子公文的最终版本制成纸质公文归档。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电子公文在归档时应当对标题、发文字号、发文日期、发文单位、密级、类别、保管期限进行标引。有相应纸质公文的,还应标引纸质公文的档号。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系统中形成的电子公文数据应当备份。

 

第十一章   

 

第一百二十四条  税务专业文书、执法文书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公文处理的具体办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乌海市地税系统其它相关公文处理办法或规范停止执行。

 

 

 

 

 

 

 

 

 

 

 

乌海市地方税务系统公文处理操作规范

 

第一章    公文种类

 

一、国家党政机关公文种类

根据201271日起执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规定,国家党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有关方面应当遵循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税务机关公文种类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税发〔201292号)规定,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12种,与国家党政机关公文种类相同。

三、公文种类使用中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请示与批复的对应关系。有批复必有请示,但有请示未必有批复。若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且涉及有关政策的调整,可使用通知的形式下发各地执行,不再单独复文请示单位。

(二)转发上级机关的批复,应使用“通知”,不能用“批复”。例如:不写作“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市地方税务局×××的批复”,应写作“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市地方税务局×××的批复的通知”。

(三)函可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请求批准方用“函”,批准方用“复函”。但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不得使用函,应使用“请示”和“批复”。

(四)如果是上级来函,下级必须予以答复时,不能用复函的形式,而应该用“报告”。

(五)向上级机关就某项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应使用“意见”,而不是“报告”。

(六)“总结”、“计划”、“安排”、“方案”等不是文种,不能作为公文标题使用。例如:公文标题不写作《关于上报×××年工作总结》,应写作《关于上报×××年工作总结的报告》。

(七)机关负责人的讲话,均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

 

第二章    乌海市地税系统公文格式及写作规范

 

一、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位置在发文机关(即红头字)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得加“第”字。

(一)发文字号设置

乌海市地税系统设三类发文字号: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乌地税党组发”“乌地税发”、“乌地税字”;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乌地税直党组发”“乌地税直发”、“乌地税直字”;

海勃湾区地方税务局:“海区地税党组发”、“海区地税发”、“ 海区地税字”;

海南区地方税务局:“海南地税党组发”“海南地税发”、“海南地税字”;

乌达区地方税务局:“乌区地税党组发”“乌区地税发”、“ 乌区地税字”;

乌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乌经开地税党组发”、“乌经开地税发”、“乌经开地税字”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西来峰工业区分局:“海南园区地税党组发”、“海南园区地税发”、“海南园区地税字”。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乌达工业园区分局:“乌园区地税党组发”、“乌园区地税发”、“乌园区地税字”

(二)文件适用范围及格式

1.“乌地税党组发”类文件适用范围: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发文。上行文发文字号居版头下左上角,前空一字;平行文和下行文居中。

2.“乌地税发”类文件适用范围: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税收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通报全年税费收入完成情况;对重要工作、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任免干部行政职务;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上行文发文字号居版头下左上角,前空一字;平行文和下行文居中。

3.“乌地税字”类文件适用范围: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答复各类征求意见、商洽有关事宜、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等事宜;转发上级机关的一般性文件、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安排有关行政工作,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布置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局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下发各类会议、培训通知等;向下级机关部署日常性的事务工作或局部的、阶段性、临时性的工作等;印发单项税种的政策规定、解释和一般性文件;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下达税收月度、季度计划,通报税费收入月度、季度情况;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经费、贷款等重要事宜;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

上行文顶格居版头右上角,在签发人下第二行;平行文和下行文顶格居版头右上角。

4.便函的使用。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向上、下级地税机关或不相隶属的外单位行非正式公文时使用便函。主要适用于:商洽工作,通报和汇报有关情况,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地税机关所发便函的版头,使用地税机关全称,不加“文件”字样,也不编排发文字号,无版记。如地税内设机构对外印发便函,需在在附注位置标明联系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便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便函设定的事项,也不得规定地税系统内部管理审批、税收政策解释、税收征管问题解释、具体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培训和书刊征订等事宜。

二、签发人

(一)标准格式

1.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以“乌地税发”“乌地税党组发”为发文字号的上行文,“签发人”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此时发文字号不居中,而是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2.以“乌地税字”为发文字号的上行文,依照签发人、发文字号的顺序纵向居版头下右上角排列,签发人居右空一字,发文字号顶格居右,签发人姓名为三号楷体字;平行文和下行文无签发人的,则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头下右上角。

(二)注意事项

1.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为方便工作,除上级机关明确要求须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上行文签发人均为市局及各征管局相应工作的分管领导。

2.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文件中不出现签发人。系统规定其他负责人指相应工作的分管领导。

三、公文标题

(一)标准格式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公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位置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注意事项

1.乌海市地税系统制发的平行、下行公文标题一律由3部分内容组成: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发文机关用全称。例如:“乌海市地方税务局”不写作“乌海市地税局”;“海勃湾区地方税务局”不写作“乌海市海勃湾区地方税务局”、“海勃湾区地税局”或“海区地税局”。

2.请示、报告等上报的公文,标题中不标发文机关。例如:报告标题不写作《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总结的报告》,应写作《关于上报乌海市地税局×××总结的报告》或《关于上报×××总结的报告》。

3.转发文件不得多重使用“转发”字样,只限使用一个“转发”,发文事由自行概括,而且不得越级转发。例如:标题不写作《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应写作《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的通知》,只用一个“转发”,不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字样。如果转发上一级机关文件,应当出现上一级机关名称。例如:乌海市地税局转发自治区地税局或市政府文件,标题中应出现“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字样。

4.转发性通知中“通知”字样不可过多重复,只限使用一个。例如:标题不写作《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的通知的通知》,应写作《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的通知》。

5.乌海市地税系统自行制发的文件标题中除非特别不得使用标点符号;如果标题中为避免理解的歧义确需使用标点符号,用空格代替标点符号表示停顿;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如有书名号等标点符号的,按原文式样处理。

6.标题中出现年度等数字时,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不写作“二00二年度工作总结”,应写作“2002年度工作总结”。

7.国家规定标题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因常用字库中无该字体,以2号宋体字代替。

四、主送机关

(一)标准格式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位置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二)注意事项

1.乌海市地税局上行文主送机关一律使用机关规范化简称,例如:不写作“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乌海市人民政府”,应写作“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市政府”等。

2.乌海市地税局下行文中主送机关的规范写法:“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派出机构,本局各部门”。下发其中一个机关,使用该机关全称,例如:不写作“海勃湾区地税局”或“海区地税局”,应写作“海勃湾区地方税务局”。

3.各区地税局、市局派出机构上行文主送机关使用机关规范化简称,写作“市地方税务局”;下行文按照本规范自拟,拟定后不得任意变更。

4.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6.会议纪要不写主送机关。

7.税务机关的名称在主送和抄送中,不得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简称为国税局、地税局,或者国税、地税,或者国、地税局。

五、正文

(一)标准格式

正文位置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二)注意事项

1.正文中引用公文应当先引用标题,用书名号标引,不用引号;后引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在文件的标题后用括号标注。例如:不写作“现将‘×××’(×发〔××〕 ×号)转发给你们”,应写作“现将《×××》(×发〔××〕 ×号)转发给你们”。

2.通知。转发性通知要标明所转发文件的发文字号,位置在所转发文件名称之后,用括号标示。

3.报告。(1)报告可以分为附件式和直接陈述式两种写法。附件式是前面用“现将《×××》随文呈报,请审阅”引导,后面分页附《×××》文件,“请审阅”不另起行,直接跟在正文的结尾;直接陈述式是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等语承接下文,紧接着写明报告的内容。(2)直接陈述式报告常以“特此报告”结尾,另起一行后面应加句号。

4.请示。(1)应当一文一事。(2)请示属上行文,文末必须有请示语,如“如无不妥,请批复”、“当否,请批复”等。

5.批复。(1)必须明确所复事项的原文标题、发文字号。(2)正文一般用“特此批复”、“此复”等语结尾,另起一行不用标点。

6.函。其中的复函常以“特此函复”、“此复”等语结尾,另起一行后面应加句号。

7.报告结束语“专此报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复”、批复“此复”等结束语,必须另起行且单独占行。

8.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除概括会议主要内容外,应列示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和与会人员等内容。

9.正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标题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10.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六、附件

(一)标准格式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位置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样。

(二)注意事项

1.印发性、转发性通知和报送性报告等公文,正文标题中已经标明所印发、转发或报送公文标题的,文末不再将所印发、转发或报送的公文列为附件。例如:《关于上报2003年度工作总结的报告》,正文结尾不再写“附件:乌海市地方税务局2003年度工作总结”,直接分页附总结即可。

2.附件名字较长需回行时,另起一行的首字应与附件名称冒号后首字等齐。

七、发文机关署名与成文日期

(一)标准格式

发文机关署名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联合行文时,应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形式(1234567890)书写,年、月、日要齐全。位置是右空4字。

(二)注意事项

成文日期一般要在正文下空3行、右空4字的位置,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缩小与正文行数或调整行距的办法解决,但必须保证加盖公章上不压正文,下不压版记,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印章

(一)标准格式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公文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位置应上距正文2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

(二)注意事项

1.单一机关行文时,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2.联合行文时,应使印章与各发文机关署名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3.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应当对行距、字距进行调整。

九、附注

(一)标准格式

附注应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二)注意事项

1.附注主要内容为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附注内容各条之间用逗号分隔。

2.上行文,应将联系人、联系电话置于附注的位置上。格式为:(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 

3.信息公开选项作为附注,用3号黑体字,左空一字编排在版记之上。

十、版记

乌海市地税系统公文版记部分包括两个要素:抄送机关,承办部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组成,均为4号仿宋体字。

(一)抄送机关

1.标准格式

抄送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抄送机关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页的下方版记位置。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承办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2.注意事项

1)抄送机关一律使用机关规范化简称或统称。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级机关之间一般按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次序排列。标注抄送机关时,要分门别类,由大到小,一一写出,类间用逗号,类内用顿号。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上行文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2)抄送市局各单位,统一写作:本局各部门;抄送各征管局统一写作: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派出机构。抄送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无抄送机关,则版记不显示。

(二)承办部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1.标准格式

承办部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占1行位置,用4号仿宋体字。承办部门左空1字,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2.注意事项

1)印发日期必须与领导的签发日期相吻合。

2)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翻印的乌海市政府、乌海市政府办公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上级机关文件,在原文件印发机关、印发日期栏之下,依次新设印发范围栏、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栏。

十二、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十三、排版方式

汉文从左向右横排,蒙文从左至右竖排。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字体和字号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字,颜色均为黑色。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页面设置中,上、下、左、右的页边距分别为3.7厘米、3.5厘米、2.8厘米、2.6厘米;字体设置中的字号调整为三号字;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格式设定中的段落调整,缩进、间距均设置为0,行距为28磅。

十四、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份号一般用63号阿拉伯数字,发文字号为“乌地税党组发”“乌地税发”的文件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份号前3位为本年度印发密级公文的顺序号,后3位为该密级公文份数的顺序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乌地税党组发”“乌地税发”的文件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标注为“密级★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乌地税党组发”“乌地税发”的文件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信函格式编排在版头红线下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十五、信函格式

(一)标准格式

1.首页的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2.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3.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首页不显示页码;正文版式与其他公文格式一致。

(二)注意事项

1.如为上行文,则签发人居版心右边缘空一字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排在签发人下;平行文和下行文无签发人,则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

2.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同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时,密级在前,保密期限在后,中间用“★”隔开。

3.版记中不加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页版心内最下方。

十六、公告、通告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公告”、“通告”组成,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大小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公告、通告号,公告、通告号按年编排顺序号:“××××年第×号”。公告、通告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正文之上无主送机关。

公告、通告版记由分送,承办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两个要素组成。公告、通告对外公布时,可以无版记。

  公告、通告的其他格式与文件格式相同。

十七、纪要格式

纪要应由纪要标志、编号、纪要事项、出席人、请假人、列席人、签发人、分送单位等部分组成。由于乌海市地税系统纪要使用频率低,未印制专门的“会议纪要”版头,暂以“乌地税字”发文版头代替,在发文版头红线下空两行居中以2号宋体字标明“乌海市地方税务局XX会议纪要”,不编发文字号,正文与其他公文格式相同。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两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两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不加盖印章。

十八、特别说明

本规范根据《乌海市地方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修订而成,未尽内容,以《乌海市地方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章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一、一般公文平行文、下行文首页版式

000001

密★六个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空2行)

 

乌地税发〔20131号(3号、仿宋、居中)

(空2行)

 

标题2号、宋体、居中)

(空1行)

主送机关:(3号、仿宋、顶格)

□□正文(3号、仿宋、每自然段空2格)××××××××××××××××××××××××××××××××××××××××××××××××××××××××××××××××××××××××。

□□××××××××××××××××××××××××××××××××××××××××××。

 

     二、信函格式公文平行文、下行文首页版式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000001                    乌地税字〔20131号(3号、仿宋)

密★六个月

                    

(空2行)

标题2号、宋体、居中)

(空1行)

主送机关:(3号、仿宋、顶格)

□□正文(3号、仿宋、每自然段空2格)×××××××××××××××××××××××××××××××××××××××××××××××××××××××××××××××××××××××××××××××××××××××××××××××××××。

□□××××××××××××××××××××××××××××××××××××××××××××××××××××××××××××。

□□×××××××××××××××××××××××××××××××××××××××××××××××××××××××××××××××××××××××××××××××××××。

 

三、一般公文上行文首页版式

000001

密★六个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空2行)

 

□乌地税发〔20031        签发人(仿宋)姓名(楷体)

(空2行)

 

标题2号、宋体、居中)

(空1行)

主送机关:(3号、仿宋、顶格)

□□正文(3号、仿宋、每自然段空2格)×××××××××××××××××××××××××××××××××××××××××××××××××××××××××××××××××××××××××××××××××××××××××××××××××××。

□□××××××××××××××××××××××××××××××××××××××××××××××××××××××××××××××××××××××××××××××××××××。

 

四、信函格式公文上行文首页版式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000001             签发人:(3号、仿宋)xx3号、楷体)□

密★六个月            乌地税字〔20131号(3号、仿宋)

(空2行)

 

标题2号、宋体、居中)

(空1行)

主送机关:(3号、仿宋、顶格)

□□正文(3号、仿宋、每自然段空2格)×××××××××××××××××××××××××××××××××××××××××××××××××××××××××××××××××××××××××××××××××××××××××××××××××××。

□□××××××××××××××××××××××××××××××××××××××××××××××××××××××××××××。

□□××××××××××××××××××××××××××××××××××××××××××××××××××××××××××××××××××××××××××××××××××××××××。

 

五、公文末页版式

××××××××××××××××××××××××××××××××××××××××××××××××。

(空一行)

□□附件:1. ××××××××××××××××××××××××××

          2. ×××

 (如果公文有附件,以下内容在附件之后)

(一般空3,特殊情况可灵活掌握)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317日□□□□

□□附注:上行文应加(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 

 

               

 

 

 

 

信息公开选项(3号、黑体) 不予公开(信息公开方式)      

□抄送:×××、×××、×××、×××、×××、×××、×××□ 

       ×××、×××、×××(四号仿宋体)(信函格式无分隔线)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201311日印发□

六、公告、通告格式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空两行)

 

2013X

(空两行)

 

□□×××××××××××××××××××××××××××××××××××××××××××××××××××××××××××××××××××××××××××××××××××××××××××××××××××××××××××××××××××××××××××××××××××。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对外公布时可无版记部分)

                                                        

□分送:×××、 ×××、 ×××、 ×××、 ×××、 ×××  

     ×××、×××、×××、×××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201311日印发□

七、纪要格式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XX会议纪要

 

□□×××××××××××××××××××××××××××××××××××××××××××××××××××××××××××××××××××××××××××××××××。

□□×××××××××××××××××××××××××××××××××××××××××××××××××××××××××××××××××××××××××××××××××。

□□×××××××××××××××××××××××××××××××××××××××××××××××××××××××××××××××××××××××××××××××××。

□□×××××××××××××××××××××××××××××××××××××××××××××××××××××××××××××××××××××××××××××××××。

□□×××××××××××××××××××××××××××××××××××××××××××××××××××××××××××××××××××××××××××××××××。

(空一行)

□□出席:(三号黑体)XXX(三号仿宋)    XXXX    XXXXX

          XXX

□□请假:XXX  XXX

□□列席:XXX  XXX

 

 

 

××××××□□□□

 

 

 

 

 

 

 

 

分送:××× ×××  ××× ××× ××××××  

×××(四号仿宋体)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2013320日印发

 

发布:2007-03-27 15:2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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