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水利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三门县水利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流域水利站、下属各单位:
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三门县水利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三门县水利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doc
三门县水利局
2013年2月20日
附件
三门县水利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公文是我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并指导各科室、站所及下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各科室、站所及下属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局机关常用公文种类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意见”既可作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
“决定、通报”2个文种用于奖励时,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文种同样具有特定效力。
“明传电报”作为机关规范体式文件,主要使用于会议通知和传达紧急的周知性事项,同样具有特定效力。
第三章 公文字号
第六条 局机关公文,视内容和分发范围,编不同的发文字号。
(一)“三水利党组”字号文件,用于以局党组名义作出
重大决定和重大党务工作。
(二)“三水利”字号文件,用于以局名义的上行文和下行文以及人事任免通知。
(三)“三水利函”字号文件,用于部分或个别单位受文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以及代表委员提议案和信访件的办理。
(四)三门县水利局会议纪要,主要用于局各类会议的记载。
(五)明传电报,主要用于发布会议通知和紧急周知性事项。
(六)三门县水利局抄告单,主要用于简要答复下属单位的请示事项,或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批示事项。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 局机关公文原则上不设置密级。
(二)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
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行文时,并用联合发文机关签发人。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注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词组、短语之间一般也不空格。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成文日期后面)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二)发文机关署名和印章: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并署联合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同时加盖机关印章。明传电报、抄告单可以由局领导签发,不用加盖印章。
(十三)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四)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五)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六)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所有公文不再标注主题词。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确有必要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二)局机关各科室、站所和下属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局党组、局领导同意或者授权。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局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要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或建议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九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二)涉及多个科室、站所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局办公室有权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条 局机关不与企业联合行文。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必要时可以采用便函形式。
第六章 公文拟办
第十二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一)以局名义发文的,首页统一使用“三门县水利局发文稿纸”。
(二)综合性事项需发文的,原则上由局办公室拟稿,相关科室配合;专业性事项需发文的,由业务科室拟稿,并落实专人承办。
(三)各科室草拟的文稿,应按规定格式先打印成文,由承办科室的承办人送科室负责人审核,再送局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阅。
(四)坚持先审后签。未经核稿的文稿,不得送领导签发;未经领导签发的文稿,不得先编发文号;草拟的文稿需有关部门会签的,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五)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以及涉及全县水利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局长委托的负责人签发;其他具体事务性公文可由分管局长签发。
(六)经领导签发的公文印制后,由承办人进行校对,并经“第一读者”阅读后用印,未经校对和“第一读者”阅读的公文不予付印及分发。
第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一)局办公室坚持公文办理AB岗制,收发文工作做到即收即办。
(二)局办公室要准确把握发文办理的程序规定,对已经局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要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的公文,要及时登记印制核发。
(三)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推进公文阅办OA系统建设,逐步减少纸质公文。
(四)批办性公文,由办公室主任准确适当提出拟办意见,送交领导审批;领导已批阅的公文,局办公室应及时送达相关承办科室,并及时了解掌握公文办理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办科室按期办结或者反馈意见,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要由专人负责催办,公文的办理结果要及时答复来文单位。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十四条 公文由文书统一管理。局机要阅文室和保密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并落实专人兼任涉密公文保管员。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文传递和传输的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加强公文印发传达的管理,印发传达范围要严格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执行。
借阅、复制、下载、汇编、摘抄机密级以下涉密文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局领导批准,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的涉密文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机关档案工作,及时将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及办理完毕的公文与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文书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前一年度的公文整理成册移交到局档案室。
第十八条 加强公文清退销毁的管理,清退要按时、齐全,销毁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门县水利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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