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关于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番府办〔2012〕6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依法执政和行政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是确保党政机关工作高效协调运转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落实公文审核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凡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和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各部门制发公文都要经文秘部门统一审核,文秘部门要切实负起公文审核把关责任,严格执行公文处理各项规定,促进公文运作规范化。
二、原则上不得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或紧急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应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主送或抄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按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直接报送的公文,要附上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或在文中说明,一般不得多头主送。
三、严格按职权报送公文
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行依法处理,不应报区政府审批。属于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主送区政府。除涉及区政府办公室职权或回复区政府办公室意见等事项外,一般不主送区政府办公室。
四、正确确定行文关系
要严格按隶属关系报送公文,不得越级行文。区属企业报请区政府协调、支持有关事项应事先经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协调,或以主管部门名义报送。部门下属的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等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区政府请示,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
五、规范使用“请示”、“报告”
报请区政府审定的请示内容应一文一事,就同一个问题进行请示的,不得在同一份公文中请示多项内容。“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在报告类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六、改进文风、精简公文
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可以部门名义印发的公文不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可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不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对需报区政府审核或审批,特别是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公文的请示,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附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要做到要素齐全,情况真实,表述准确,逻辑清晰,请示事项清楚、论证充分,篇幅力求简短,原则上不超过1500字。
七、严格执行公文审批前置程序
凡按规定报区政府审批前需经其他前置程序研究、审核协调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在公文中说明具体情况。其中属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必须严格按照《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番府〔2011〕140号)、《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番府办〔2011〕34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办理。
八、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的密级、紧急程度
涉密公文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防止高密低标,杜绝低密高标;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工作秘密及一般事项,不得定为国家秘密。涉及标注为内部资料或敏感内容的,原则上不得在OA中流转。各单位对需报请区政府审批或需区政府转报的事项,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区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合理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2 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公文中标识“加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的,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以及本单位的办理过程,并在公文中标识“特急”。
九、报送公文要资料齐全
向区政府报送公文,涉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应随文附上有关文件资料;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公文的,应代拟文稿,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注明拟印发公文的公开属性及理由;请示或回复意见应标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紧急和重要公文应标注移动电话。
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统筹协调、集体决策的作用。凡属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应先报该机构研究,主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确有必要时再报区政府。
十一、认真、及时、规范回复意见
各部门对区政府办公室及其他部门来文征求意见的公文要认真研究,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提出意见回复来文单位。各部门收到区政府办公室来文征求意见的公文,一般情况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回复区政府办公室,紧急的需按要求时限办理;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的,需提出延复说明,说明理由并提出确切回复时间。回复意见要做到言简意赅、观点明确、格式规范、针对性强,不得回避问题或模棱两可。
十二、妥善办理领导批示件
各部门收到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件后,要认真及时进行办理。要切实加强保密意识,妥善保管好领导批示件,不得擅自扩大领导批示件的传阅范围,未经允许不得将领导批示内容对外扩散。
从2013年1月1日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处理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将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不符合规范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一律退回来文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或直接退件。区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报送区政府公文的质量、违规直报领导个人和回复意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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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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