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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的各种档案的使用是越来越多,在安全性上也是一个重要考虑的,档案数字化对于档案能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档案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编辑数据库的作者而言的,在对档案材料的选材中若涉及含有著作权的档案,在数据库内对此类档案作出著作权标识。另一部分是针对利用者而言的,利用者在利用档案数据库,不能侵犯数据库作者的整体著作权;对数据库内作品档案的利用,注意利用提示说明,不得故意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益。至于数据库里的单纯事实描述性档案,或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类档案,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用户可以自由使用。
        档案数字化大多以数据库的形式保存和提供利用。数据库是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互相联系的数据集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档案数据库之所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因为:其一,档案数据库是一个集合体。构成这个集合体的档案可以是出于公共领域的档案材料,也可以是以档案形式保存的文学艺术作品、自然科技作品等其他形式或载体的作品。但这个集合体的档案材料是由其制作者通过对档案材料的选择、加工编排而成的,它们以特定的结构和排列方式存在,共同构成了数据库的内容。其二,档案数据库是一个有序的集合。档案数据库是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系统的筛选、加工考证、注释等外在的前处理和内在的技术处理而形成的档案信息有机体。通过数据库读取出来的档案信息凝结了汇编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档案数据库作者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的选择和编排,是判断档案数据库是否具有独创性从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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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2007-04-15 11:3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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