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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普软件—设计工程行业,在参与异地项目时预缴税的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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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管理方案:

  设计工程行业,当参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时,需要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资料清单,预缴税额后建立预缴税款台账,财务进行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和申报表列示。

  预缴税风险防控:

  从实际工作看,预缴税款业务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主要有两种情形: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和未采用综合抵税方法。

  (一) 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情形

  笔者认为,预缴税款业务最大的风险是应预缴而未预缴。有些企业人少项目多,怕跑腿,不按政策规定去预缴税款,税款全部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其实是一种违反税法的行为。根据国税 2016 年 17 号公告第 12 条规定,自应预缴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所以,预缴税款是企业的一项义务,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计算方法去缴纳。

  (二) 未采用综合抵税方法的情形

  现实中,有些建筑企业会同时承建多个工程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在抵税时,采用一对一的抵减办法,即甲项目的预缴税款只能从甲项目的应纳税款中抵减,甲项目多预缴的税款不能从该企业乙项目的应纳税款中抵减,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某个项目预缴增值税额大于该项目当期应纳税额时,就多预缴了税款,如果不能混合抵税,多预缴的税款就会长期挂账且占用资金,不仅不能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还会增加企业税负。

  附录:

  政策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5277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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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8-15 09:43    编辑:泛普软件 · syy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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