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医疗暴力 医疗机构该如何应对?
近年来,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接连发生。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时常会面对此类事件的侵害。尤其是在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更是首当其冲。201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91.82%的医生遭遇过谩骂、威胁,更有36.15%的医生躯体受到攻击。而反观却有86.28%的医生表示,当职工遭遇医疗暴力,医院“息事宁人,不了了之”,仅9%的医院会依法为职工维权,或支持员工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2012年,卫生部、公安部就联合发布过《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可我们总是喊着“医疗暴力零容忍”的口号,却经常要面对着息事宁人的无奈结局。
或许,造成今天这个局面的原因很多。或许,要想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很长。80年代的美国在医患关系方面和当下我国十分相似。美国通过法律和先进的教育培训等途径,用了33年的时间,才将这一局势扭转。因此,对于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我们当下最需要梳理和探讨的,或许更应该是当我们遇到此类事件的时候,如何去应对和处理。
一、保持警惕,自我保护
在医疗暴力事件中,施暴者往往是具有相似特点的。因为自身或亲人的疾病恶化或迁延不愈、沉重的医疗费用负担、对诊疗或态度强烈不满等,情绪突然波动或情绪长期压抑,均是最容易导致医疗暴力事件的因素。因此,在遇到此类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时候,医务人员要提高警惕,注意言辞、态度、行为,避免激惹。一旦发现暴力倾向,应及时呼叫同事或保卫人员进行协助,避免独自面对暴力。一旦发生暴力事件,应做好自我保护,及时撤离暴力现场。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救治的前提是保障自身的安全。因此这种撤离不属于擅离职守。一时无法撤离的,面对暴力,应在呼叫求助的同时做好自我防护,可采取正当防卫措施防止遭受人身损害。甚至可采用一些不具有较大伤害性的防卫用物品,如辣椒水喷雾剂,进行正当防卫。
二、 呼叫上报,团结协作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遭受医疗暴力时,应注重团结协作。避免当事人独自面对,处于不利局面。在发现暴力事件或听到求助的时候,周围工作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劝说、阻挡、拍照录像留证等措施,同时呼叫保卫人员到达现场处理。医院应在重点部门的重点区域应设立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安全监控中心联网,确保发生暴力事件时能及时通知保卫人员,迅速处置。并且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信息上报医院医务科、医患纠纷办公室或总值班。相关行政科室人员接到上报,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协调处理。
三、稳控局面,避免升级
相关行政科室人员到达暴力事件现场后,应与在场医务人员、保卫人员一起,先保护遭受暴力的医务人员及时安全撤离,然后对施暴者进行劝说、阻拦。安抚双方情绪,注意先倾听患方的诉求意见,而不要拒绝倾听就直接代表院方发表主观意见,避免轻易表态。客观、认真地进行调查、核实,力争尽快控制患方情绪。冷静面对实际情况,客观公正调处问题,防止事态升级和恶化。当然,对遭受暴力的医务人员个人和群体同样要做好充分的安抚工作,对伤情采取全力救治,引导合理的解决方式,避免因患方的过激行为而引发医务人员冲动应对,以暴制暴导致事件的再次升级。
四、及时报警,依法处理
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底线。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违反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遭遇医疗暴力事件,相关行政科室人员在到达现场了解事件情况后,应立即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及时到场依法依规解决。以及后续可通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处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职责要求都进行了明确。并且对于医疗暴力行为惩处的法律依据也进行了明确。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五、保护现场、留存证据
在依法处理医疗暴力事件时,相关证据的采集和留存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相关证据的留存包括:①有争议的病历资料、药品、器械、耗材的封存与鉴定;②医疗暴力事件现场财物损毁、医疗秩序受阻的照片和过程的录像;③医务人员受伤情况的影像资料与伤情鉴定结果;④对于患者死亡的情况,应告知尸体解剖的必要性和申请途径并记录等。
其中,伤情鉴定是以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依据进行。
六、注意事项
(一)注意区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互相斗殴”。
在遭遇医疗暴力时,医务人员应采取正当防卫来保护人身安全,但要注意避免防卫过当,更不能以暴制暴、采取互殴行为。
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
(二)坚持“暴力不协商”原则
协商的前提是双方平等自愿。通过协商,实现双方和解、合意解决的最终结局。而患方通过医疗暴力,发泄情绪或企图达到一种完全背离医疗机构自愿性,显失公平的“合意”,甚至卫生行政部门迫于压力也会对医疗机构采用行政命令式的“干预措施”,最后以院方的屈从让步获取非法巨额经济利益。这种“和解”显然与法律意义上的和解有着本质区别。这种责任未明的“人道主义赔偿”,也仅是息事宁人的无奈做法。因此,我们要提倡“暴力不协商”原则。正是因为暴力下的协商已偏离了真正的合意本质。尤其是在此事件已经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情况下,这种“和稀泥”式的处理,无异于主动承认了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更会增加患者对于“医闹”行为效果的认同,从而进一步加剧医患双方的矛盾对立。
法律是公正的。通过尸检、鉴定等途径,既可明确病因所在,也可就双方在最终结果的参与度上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判断。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结果判定医疗损害赔偿。无论最终赔偿金额的多少,寻求的事件最公正的判定。这不正是患方想要的结果吗?而且,广大舆论也需要最终的公正裁决义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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