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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现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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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是我国当前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对致力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且已具有良好开端的中国政府来说,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是利国利民的正确之举。

我国推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时间较短,在执行公务员考核的工作中,发现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便于管理的公务员队伍,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办事效率,进一步增强所面临的复杂的国内外发展形势和严峻挑战的应对能力,有利于克服政府用人上的不良风气。实行科学、有效、严格、全面的考核,将良性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务员制度中来,能够从根源上纠正公务员管理上的诸多不良风气,从用人体制上遏制贪污、腐败现象。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实践现状

1.考核过程和结果容易受到考核者主观因素左右,考核制度法制化建设任重而道远。在公务员考核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因为考核的主体和客体都是社会的人,所以在考核的过程和结果认定上,考核人员的个人主观评价往往会成为决定被考核者前途命运的关键性因素。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属于起步阶段,随之配套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也不尽完善,需要我们在实践的工作中不断地去完善。

2.考核评优中存在轮流坐庄、弱化考核不称职现象。有的单位和领导会本着“平衡兼顾”的原则,采取轮流坐庄选优秀的年度考核办法,而对评选“不称职”人员则避重就轻,迁就照顾,尽量使其“称职”。凡此种种做法,违反了对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原则,也失去了对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意义。

3.忽略平时考核。目前,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平时考核的力度过于弱化,没有真正做到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没有真正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基础依据。

4.考核结果的使用效果不理想。按照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对被考核者实施奖惩、任用、培训等项管理的基本依据。但目前对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效果不太理想,考核结果无法与公务员的晋升、培训、奖惩等环节挂钩,使考核失去了真正的意义。

5.考核标准笼统,细节化程度不够。现行的考核制度将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考核标准也只是定性地做了些说明,没有明确的判断尺度,缺乏对具体人员岗位的针对性。考核制度应以职位分类为基础,不同部门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以便全面、具体地反映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各方面表现。

6.考核方法缺乏科学合理性并过于单一化。按照《中国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规定,公务员考核方法应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三结合”法。公务员考核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核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而长期以来,我们的公务员考核方法往往注重领导考核和定性考核,对群众考核和定量考核的关注程度偏低;考核方式方法也过于单一,受人际关系影响较大。即使在一些已确定了量化测评指标体系的单位中,实际考核时依然是采用定性考核与领导考核为主的方法,对公务员的评价往往单一化、概念化。

7.考核程序不规范,透明度不高。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规定,在进行年度考核时,必须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并必须制定具体的考核程序。但在实际的考核过程中,不少单位和部门不能严格按考核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比如仅仅根据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结果或民主测评的结果来直接确定考核等次,存在“以个人代替委员会”、“以评代考”等不正常现象,考核程序从第一步直接跨到了最后一步,导致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形同虚设;还有违反考核程序,最终的考核结果未同考核人见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被考核人没有知情权,被动地接受考核结果,不能根据考核制度的规定,合理合法地申辩、陈诉,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还有在考核过程中不搞公开述职或公开述职范围过小,难以做到互相监督等等。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措施针

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在实践工作中的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顺应客观发展趋势,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

1.强调依法考核,从而提高考核质量。由于政府及其公务员长期垄断性地掌握和控制着社会资源的分配,部分公务员的思想观念还受到旧的干部人事体制“我是官老爷”的影响,还不能逐渐适应新的干部人事制度的要求。这种观念如果得不到转变,那么公务员为公众提供满意的服务的承诺就成了一句空话,考核公务员的制度也就变成了走形式,做给群众看的空架子。《公务员法》的制定实施,是我国实现公务员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一步。公务员考核要真正做到依法考核,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考核原则。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考察和评价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因此,对公务员的考核应不受无关因素的影响,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员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考核质量。

2.考核标准细节化,逐步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体系。不同部门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制定具有针对性,细节化的考核标准。确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体系应该做到:第一,由管理专家、理论专家和考核对象三方共同制定考核标准。第二,确立制定考核标准的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第三,可参照其他国家的考核方法,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对其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要求,应将考核内容即德、能、勤、绩、廉几个方面根据组织、工作和任务的实际给予细化,达到可以操作的程度,同时确定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比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考核标准体系,最终应根据公务员分级分类管理新体制要求,可建立对领导成员考核指标、非领导成员考核指标和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核指标等若干个相应的考核要素指标体系。

3.采取全方位考核手段,坚持科学的分类考核、分级考核与多方位考核方法相结合。要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全方位地对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具体内容包括主管领导考核、同事考核、下属考核、公共服务对象考核以及自我评估五个方面。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要始终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坚持分类考核、分级考核与多方位考核方法相结合。

4.建立健全考核的监控机制,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得以顺利施行。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在每一个群体中,都有不顾道德规范、一有可能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人;也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其潜在收益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极守信用的人也会违反规范。因此,有了行为规范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机会主义行为。”只有建立健全一种考核监控机制,才能从制度上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靠。一方面,要加强对负有考核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由专职人员组成监控小组,定期对各部门考核情况进行指导、督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另一方面,要抓好三个环节:事前监控、事中监控、事后监控。只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监控机制,对考核工作及时地跟踪评估,才能切实加强对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始终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作用,同时,也要发挥好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外部监督作用。为了保证考核制度得以顺利施行,就必须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控,切实贯彻《公务员法》。

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是我国当前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对致力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且已具有良好开端的中国政府来说,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是利国利民的正确之举。

(原标题: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现状与思考)

发布:2007-06-08 10:1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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