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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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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发票丢失后能否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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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由于经办人员不小心,企业刚刚购买的一辆货物运输用卡车的发票丢失了注册登记联,能不能要求销货方重开?

   答:关于发票联次丢失的问题,可以采取重新补开的办法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该企业可按照以上规定流程办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补开。

发布:2007-04-05 10:19    编辑:泛普软件 · hujian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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