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怎样处罚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子警告或罚款。
按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
(l)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l)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2)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4)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百分之五十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5)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7)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十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栏目:
相关文章:
- 1出纳常用机具—防伪点钞机的使用方法
- 2票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3大学生给后勤员工办夜校 保安学成开会计咨询所
- 4会计学属于什么类 学校会计招生
- 5银行账户的违规处理以及规定
- 6银行本票结算
- 7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核算
- 8欠条和借条,有区别吗
- 9出纳工作的业务要点
- 10财务票据粘贴的规范要求
- 11怎样辨别转账支票的真伪
- 12会计人刚进入新公司应该做什么?
- 13"响亮·会计"提高社会对会计专业认知度
- 14银行出纳,在拿到收付款凭证时,应怎么复核
- 15员工工资条的制作
- 16应该重视会计原始凭证附件的作用
- 17什么是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 18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公式
- 19会计基础有什么 会计基础学习
- 20天津市会计学会“会计实务操作”培训班招生通
- 21处理会计原始凭证的要点
- 22支票分类有哪些
- 23支票盖章有技巧
- 24私企老总说:招员工我只认这样的出纳
- 25撰写高质量的财务分析报告的八大要点
- 26出纳收钱时应该注意什么
- 27出纳工作的七点注意事项
- 28会计管理系统企业版 13.12软件简介
- 29千万要认真对待发票
- 30现金日记账的登记与审核
上一篇:如何填制短期借款申请书
下一篇:支票盖章有技巧
资产管理系统
联系方式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