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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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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析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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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不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1)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a.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b.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c.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d.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e.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4)临时存款账户:
  a.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b.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d.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a.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b.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括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核准制):(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账户包括(备案制):(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2]
  3.存款人因组织结构的变化需要变更银行账户名称时,应撤销原账户,再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新账户。
  4.银行接到存款人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发布:2007-03-26 14:4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