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向不一致导致涉税风险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会导致付款方向不一致。
1.收付款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符,如:支付货款时记入“应付账款-某某公司”或“预付账款-某某公司”,但原始凭证中银行单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与某某公司不相符。
2.应付账款、预付账款挂账明细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名称不一致,如:购入货物冲销“预付账款--某某公司”或记入“应付账款--某某公司”,但原始凭证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货方名称与某某公司不相符。
3.往来款对冲依据不足,如:不同明细科目的“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与“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对冲,并且没有相关的依据。
以上三种情况在有些企业中确实存在,这会给该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而且,以上三种情况在稽查过程中是很容易被发现的。出于安全和方便方面的考虑,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电汇和通过网上银行收付货款,而银行单据上收付款方会记载得清清楚楚,增值税发票上销货、购货方也记载得相当详尽准确,所以只要翻看原始凭据,问题很快就会被发现。有付款方向不一致的情况发生,进项税额将不予抵扣,对企业来讲,会有很大的经济损失。若在税务稽查中被发现,不但要做进项税转出的账务处理,还会被处以罚款。
作为专业机构,我们建议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往来款核算管理体系。特别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取得应税劳务,如支付运输费用时,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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